【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所述房屋租赁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 本合同所述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位于_______,房屋所有权人为_______(以下简称“出租人”),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出租给_______(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
第三条 租赁房屋的面积、结构、设施等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屋租赁情况表》。
【第二章 租赁期限与租金】
第四条 租赁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年。
第五条 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租金按月支付,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现金、银行转账等)。
第六条 租赁期间,如遇国家调整租金政策,双方应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三章 租赁物的交付与使用】
第七条 出租人应于租赁期限开始前_______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人。
第八条 租赁房屋交付时,出租人应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无安全隐患。
第九条 承租人应按照租赁房屋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第十条 租赁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无法使用,双方应协商解决,合理分担损失。
【第四章 租赁物的维护与保养】
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责任由_______方承担。
第十二条 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责任,由_______方负责。如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十三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改造或增加设施,如需改造,应征得出租人同意。
【第五章 租赁物的收回与终止】
第十四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因自身原因需要收回租赁房屋的,应提前_______个月通知承租人,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十五条 出租人因国家政策调整、房屋拆迁等原因需要收回租赁房屋的,应提前_______个月通知承租人,并按合同约定给予承租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六条 租赁期满或者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将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地移交给出租人。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出租人支付_______元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出租人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应向承租人支付_______元的违约金。
【第七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租人(签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承租人(签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