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产品在乙方地点进行铺货推广的一系列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铺货条件约定
(1)乙方必须具有中华*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
(2)如期间因乙方管理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货物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方继续对甲方履行实际铺货的付款行为。
(3)如期间乙方做出有损甲方品牌利益的行为,即刻终止合同,并交付铺货欠款。
(4)铺货欠款返还截至日期xx年xx月xx日
二、收款方式:
(1)每逢合同规定日期乙方需清点货物与甲方进行结算。
(2)甲方在沈阳地区使用以下账号:帐号:
(3)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安排。同时将甲方产品陈列于店铺显眼位置,并做适当的推广工作。协议到期或因其他原因协议终止时,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支付铺底货款。
三、合同期内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行事,有损害甲方声誉的,不履行乙方应尽义务的,或违反合同情节较严重者,双方经营理念有较大分歧,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应铺底产品货款。
四、乙方需于规定时间内清算所有铺底货款,逾期未支付,且未通知甲方具体原因的,甲方有权利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五、违约条款
1、乙方未在甲方所规定日期内支付销售款
2、甲方未能及时补充货源3、乙方在合同期内损坏甲方名誉4、甲方提前终止合同5、乙方提前终止合同
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若未能履行以上条例赔付销售额60%的违约金。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年月日止。
七、本合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八、其他约定
1、有关本合约所产生诉讼,甲、乙双方均同意以甲方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为第一管辖法院。
2、甲、乙双方对本合约所有条款若有异议,经双方协商后签定本合约之附加条约
本协议签字或盖章生效,传真版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经双方一致同意提请甲方所在地、市、区、的仲裁委仲裁和*法院按照本协议条款和国家相关合同法有关条款裁判解决。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法人: 法人:
签约人(盖章): 签约人(盖章):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