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庄镇卫生院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我院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居民健康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居民健康档案的连续性和可追溯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
1. 我院辖区内的居民健康档案。
2. 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口等在我院接受健康服务的居民健康档案。
三、档案管理职责
1. 院长负责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
2. 健康管理科负责居民健康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3. 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居民健康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4. 全体医务人员应积极参与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更新和维护工作。
四、档案建立
1. 新生儿出生后,由其监护人将出生证明、户口簿等相关资料提交至健康管理科,建立新生儿健康档案。
2.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健康状况、疾病史、家族史、生活习惯、健康体检、预防接种、健康教育、医疗服务等。
3. 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后,应及时录入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五、档案更新
1. 居民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更新一次,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2. 居民健康档案更新内容包括:健康状况、疾病史、家族史、生活习惯、健康体检、预防接种、健康教育、医疗服务等。
3. 更新居民健康档案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档案保管
1. 居民健康档案实行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相结合的保管方式。
2. 电子档案存储在专用服务器上,定期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3. 纸质档案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火、防盗的档案室,专人负责管理。
4. 居民健康档案的查阅、借阅、复制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档案利用
1. 居民健康档案主要用于居民健康管理、疾病预防、医疗服务、健康教育等工作。
2. 居民本人或其监护人有权查阅、复制其健康档案。
3. 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科研机构等因工作需要查阅居民健康档案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八、奖惩
1. 对在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居民健康档案丢失、损坏、泄露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九、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罗庄镇卫生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