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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了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并规定了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高限。《通知》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有效期5年。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
1. 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
(1)博士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按学科门类,哲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9000元;其余学科门类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10000元。
(2)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参照博士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执行。
2. 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
(1)硕士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按学科门类,哲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7200元;其余学科门类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8000元。
(2)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按不超过省内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高限(见附件)的原则,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主确定。新增的专业学位类别参照省内已有同类或相近的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
(1)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费,参照相同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执行。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通过审定入学条件自主招生招收的非全日制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其学费标准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
三、特定类型学费标准
(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省内接受研究生教育,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接收的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
(2)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等研究生培养单位,所招收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3)硕博连读研究生、医学教育长学制学生的学费标准分别参照执行相应学习阶段的有关收费政策。
(4)延期毕业研究生超学制阶段学费标准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收取学费按延期时间折算的年标准不得超过原专业年学费标准。
(5)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会计硕士(MPAcc)、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学费标准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
(6)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其学费标准参照相同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全日制研究生收费标准执行。
《通知》要求,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大学生服兵役资助等政策,要按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加大对研究生在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通知》规定,研究生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管理。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学籍记录的实际学习时间(不到半月的不计入、超过半个月的计为一个月)、学习阶段,按月计退学费。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高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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