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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用3至5年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这项政策将更好地促进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抑制择校热、学区房热等怪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说。

  《意见》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后,原则上应交流;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达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年限的专任教师均应交流轮岗。

  同时,支持鼓励各地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意见》还要求在编制核定、岗位设置、职务(职称)晋升、聘用管理、业绩考核、培养培训、薪酬福利、评优表彰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激发校长教师参与交流轮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意见》要求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加强县(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国家层面将推动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示范区建设;也鼓励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大胆探索教师队伍管理新机制。

  据悉,这项改革将在2014年进行总体部署和经验交流,印发相关政策文件,启动推进交流的专项工作措施。目前,全国已有22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政策,并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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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优质学校交流轮岗教师每年至少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