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公务员行测考试宣告死亡法讲解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汇率是指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的比率或比价,或者说是用一国货币表示的另一国货币的价格。

汇率变动是指货币对外价值的上下波动,包括货币贬值(货币贬值是指一国货币对外价值的下降,或称该国货币汇率下跌。汇率下跌的程度用货币贬值幅度来表示)和货币升值(参考货币贬值)。

二、影响汇率变动的因素

影响一国的汇率变动有通货膨胀、国际收支差额、利率水平、财政货币政策、投机资本、政府的市场干预、一国的经济实力等因素。在外汇市场上,汇率变动非常敏感,一些非经济因素、非市场因素的变化往往也会导致汇率浮动,一国政局不稳、有关领导人的更替、战争爆发等等,都会使汇率发生暂时性或长期性的变动。这是因为,无论说政治因素、战争因素或其他因素,一旦发生变化,与其相关国家的经济政策、经济次序、经济前景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心里恐慌的人们或寻求资金安全、保值,或乘机竞相进行投机、获利,都会在外汇市场上迅速地进行外汇交易,引起市场行情的波动。

此外,诸如黄金市场、股票市场、石油市场等其他投资品市场价格发生变化也会引起外汇市场汇率联动。这是因为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资金在国际间的自由流动,使得各个市场间联系得非常紧密,价格变动的相互影响越来越大,价格的相互传递成为可能。

三、汇率变动对经济的影响

(1)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在一定的条件下,)一国货币对外贬值有利于本国出口,对外升值有利于进口。这是通过汇率升降对本国进出口商品价格的影响来实现的。

汇率稳定——标志着一个国家的在全球的金融中属于稳定状态,汇率稳定可以确保国外投资者得到预期利润,有利于引进外资,国家贸易的稳定进行。

汇率不稳定——导致外资逃逸,汇率的过度频繁波动损害资本流动(国家的货币暴跌促使国内本币持有者、国外投资者兑换成其他坚挺的货币或购买其他国家金融资产规避风险)。国内资金外流,国际收支恶化,贸易逆差或顺差突然扩大,经济稳定性受到考验。

(2)汇价变动对资本输出入的影响:汇率变动从流量和流向两个方面影响资本流动,影响的程度大小还要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一国政府是否实行严格的资本管制。资本管制严的国家汇率变动对资本流动的影响较小,反之影响较大。本国汇率上升有利于资本流出;本国汇率下降,导致资本流出。

(3)汇率变动对各国国际储备和国际债务的影响:影响本国贸易及结算中的主要货币的组成。外汇储备多元化及汇率变化的复杂化,使外汇储备管理的难度加大,各国货币当局为了避免汇率波动给国家外汇储备带来损失会根据外汇市场的行情变化及时调整储备货币。

(4)汇率变动对国内物价水平的影响:汇率的变动会影响贸易价格、非贸易价格,进而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国内物价水平。本币贬值导致进出口商品在国内价格上升,若进口商品没有受到有效控制,进口商品在商品总额中比重较大,则进口商品价格的上升会对国内物价上涨产生较大压力。汇率变化会间接影响非贸易品价格变化,本币贬值会导致非贸易品中有一类商品会随着价格变化转化为出口商品,使贸易品价格提高,当上述商品从国内市场转到国际市场,由非贸易品变为贸易品,会引起国内非贸易品供应量减少,需求增加,价格上升。

在纸币制度下,汇率与价格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用物价指数计算的货币购买力是确定汇率的基本因素,而汇率变化又会影响物价。

(5)汇率变动通过影响一国的进出口状况及资本流出,对一国经济增长与就业、国内利息水平产生影响。

因此,就现在而言,国内物价远高于国际市场,中美贸易战会导致人民币汇率贬值,从而导致大量资本外流,阻碍政府对资本的掌控,加大进口产品为中间产品商品的生产成本,影响对外贸易的效益。在中美贸易差距较大的现状下,不打贸易战人民币很难对美元贬值,反而可能会升值,以美元在全球货币中的强大位置及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力而言,或许能对我国提升本国货币地位、影响力,促进本国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因此从贸易战中得出的汇率变动,可以为同学们日常学习经济学和时政做交叉理解,以达到加深理解与巩固提高的作用,对于处理需要推理的难度比较大的经济学题目有一定的启发。

公务员行测考试宣告死亡法讲解(篇2)

一、地貌的成因:

地貌的成因主要由内力和外力作用共同形成:

(一)内力作用:

内力作用主要包括地壳运动、岩浆活动,将地表岩石圈变得凹凸不平。

(二)外力作用:

1、风力作用

风力作用分为两种:风力侵蚀作用,通过风力的侵蚀,将一些大的石块、土块侵蚀成不同的形状,就形成了风力侵蚀地貌,如风蚀蘑菇、戈壁等;风力堆积作用,通过风力搬运一些碎石砂砾然后堆积在一些地区就形成了风力堆积地貌,比如沙丘等。

2、流水作用

流水作用分为两种:流水侵蚀作用,由于地转偏向力和重力等作用,使得河流水、雨水、海水等将流经地区的岩石、土壤侵蚀搬运后形成特殊的流水侵蚀地貌,如黄土高原等;流水堆积作用,流水携带大量泥沙在流速减缓的地区沉积下来,形成流水堆积地貌,如河口三角洲等。

二、主要的地貌特征特点及其分布:

地貌特征多种多样,分类也比较多,现就几种典型地貌进行分析:

1.雅丹地貌

成因:典型的风蚀地貌,有风力侵蚀和雨水冲刷共同形成。

特点:地面凹凸不平,有风蚀沟壑和堆积土墩,特征以西北戈壁、黄土高原为主。

主要分布地区:新疆、青海、甘肃、内蒙、宁夏等地。

2.丹霞地貌

成因:由堆积作用形成,包含矿物质的岩石呈红色、橙色、黄色等分层叠加,经过地质作用和外力作用,显露于地表。

特点:颜色以红、橙、黄等色为主,一层一层像霞光一般,故名丹霞地貌。

主要分布地区:西南地区、四川地区、甘肃等地。

3.喀斯特地貌

成因:由于特殊地质石灰岩构成,与水产生化学反应,形成喀斯特地貌。

特点:化学反应后会形成溶洞、钟乳石、石笋、石柱等特殊的地表或地下特征。

主要分布地区:云贵高原等地。

4.河流地貌

成因:由于河流中水的堆积和侵蚀作用形成。

公务员行测考试宣告死亡法讲解

特点:不同地区河流的地貌特征均有区别。

主要分布地区:从河流的上游源头开始受到溯源侵蚀的作用,会形成大峡谷;河流的出山口由于流速减缓会在山口形成冲积扇平原;河流的中游地区地势落差较小,河流流速缓慢且受到地转偏向力影响会经常改道,形成河漫滩平原;河流出海口水流速度会迅速下降,泥沙大量沉积,最终形成河口三角洲。

公务员行测考试宣告死亡法讲解(篇3)

一、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1.有失踪事实。有失踪事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 下落不明。(2)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这个期限为4年,从下落不明事实的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期限为 2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马上申请宣告死亡。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根据《民通意见》第25 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一定的顺序,如果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宣告失踪人死亡,则后面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得宣告失踪人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被申请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既可以是已经被宣告失踪的人,也可以是未经宣告失踪的人。

例如:甲下落不明已满5年,其妻子乙提出要求离婚,甲所在单位丙则要求宣告甲死亡。在此例中,由于乙只是要求离婚,说明乙不打算宣告死亡,而配偶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故丙申请宣告甲死亡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宣告死亡只能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做出宣告死亡的决定。宣告死亡用特别程序审理,由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申请后,应对下落不明的失踪人发出公告,公告期为1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但没有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仍为1年。公告期满后,应当根据情况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如果宣告死亡的,判决生效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丧失;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继承开始,继承人开始继承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

宣告死亡只是推定,因此如果被宣告死亡人没有死亡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例如:甲被宣告死亡,其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但甲仍在外地生存几年后去世,留有遗嘱。该遗嘱处分了家里财产,且与法定继承相冲突。此例中,甲的财产的继承应以遗嘱为准。

另外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其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应当撤销其死亡宣告。撤销死亡宣告申请对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限制。

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发生如下效力:

1.婚姻关系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已经再婚的,应当保护再婚后的婚姻关系。如果再婚后离婚、再婚后该配偶丧偶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应当办理复婚手续。

2.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不得解除。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为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主张收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请求返还原物。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4.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同失踪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申请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债权人以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

2.失踪的时间或者失踪的情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二年。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如果某公民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宣告的人下落不明的时间既符合宣告失踪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期限,是宣告该公民死亡还是宣告该公民失踪,取决于该公民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申请人必须递交申请书。申请人不能以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4.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人失踪或者死亡,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此类案件由下落不明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也便于人民法院审查和认定事实,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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