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公务员行测复习诉讼法常考知识点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从熟悉选项下手排除

1.下列历史人物与其擅长领域对应错误的是( )

军事∶白起、李靖

B.经济∶桑弘羊、郦道元

C.天文∶张衡、郭守敬

D.艺术∶吴道子、顾恺之

【答案】B。解析:分析各选项,并寻找熟悉选项。A项,白起不认识,李靖认识,“托塔天王”,是天庭将军(其实是隋末唐初的将领),与军事有关,50%正确。再看B项,桑弘羊不认识,郦道元耳熟啊,历史课上学过,写过一本书《水经注》,好像是关于地理的,跟经济无关。暂定答案为B项。C项,张衡、郭守敬都熟悉,跟天文都有关系,排除C项。D项,吴道子、顾恺之都认识,都是画家,跟艺术有关,排除D项。综合上述判断,A、B两项均有一人不确定,但B项中的郦道元有一半以上的把握是跟经济无关的,因此,大胆地猜测B项是正确答案。

2.下列语句描述的现象与经济学名词对应错误的是( )

A.覆水难收机会成本

B.一山不容二虎完全垄断

C.入芝兰之室,久而不闻其香边际效用递减

D.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负外部效应

【答案】A。解析:这对于非经济专业或者不了解经济学的同志们来说,最熟知的就是B项的“完全垄断”,先看熟知的B项,一山不容二虎完全垄断,明显对应正确,排除B项。再看A项,有点模棱两可,先放弃。C、D两项最陌生,不用怕,先从字面意思理解,C项“边际效用递减”,“边际”是边缘,界线的意思,“递减”是逐渐减弱的意思,“入芝兰之室,久而不闻其香”也就是在很香的屋子里待久了,就闻不到香味了,对应的意思相似,可以先排除。D项“负外部效应”,“负”一般指的都是不好的意思,比如负面,胜负,因此可以大胆猜测“负外部效应”的意思应该是给外面或者其他部分带来不好的影响,与“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意思相近,暂时排除D项。只剩下最有嫌疑的A项,细细品味,“覆水难收”的意思好理解,是泼出去的水收不回来的意思,与“机会”相联系的话,应该是错失机会的意思,“机会成本”虽然不了解其真正含义,但貌似没这意思啊。因此,大胆地猜测A项就是对应错误的那项。

二、从关键词下手_

常识考题,考官有意测试考生文言文功底,此类题目甚为考生所头疼。此类题目大家注意不求懂得每一个选项每一个字,而是要从全局出发。从题干中的关键词出发,把握主旨意思。

1.下列哪项不属于古人的林业思想( )

A.孟春之月,禁止伐木

B.斧斤以时入山林,林木不可胜用

C.凡有地牧民者,务在四时,守在仓廪

D.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

【答案】C。解析:第一,审题。不属于林业思想,那就选择与林业思想无关的。第二,分析选项。A项,“禁止伐木”,有关,排除。B项,“斧斤”、“山林”,有关,排除。C项,“牧民”、“仓廪”,明显与林业无关,当选。D项,“山林”、“斧”、“草木”,有关,排除。因此选择C项。

2.“乐以天下,忧以天下,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与下列哪一观点属于同一学派( )

A.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B.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

C.域民不以封疆之界,固国不以山溪之险,威天下不以兵革之利

D.其用战也胜,久则钝兵挫锐,攻城则力屈,久暴师则国用不足

【答案】C。解析:往年考查古语,一般是古诗或者一句文言文,今年变本加厉,这一题全是文言文,难度瞬间飙升。下面来解题:第一,看懂题干。“乐以天下,忧以天下,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前两句不难理解,从字面就能了解其含义,可以替换成我们熟知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简单来讲,就是“爱民”、“仁政”。后两句“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这样还不能称王,是从来都没有过的事情)相对难理解,这时候千万不要死抠其含义,这是命题人设置的干扰,因为本题知道前两句的意思足矣。第二,分析选项。A项,一眼扫过,“刑”、“赏”是关于法律的,直接排除。B项,看了一遍又看一遍,还是没理解,看字面,应是对比“天道”和“人道”,与“爱民”没多大关联,暂时先排除。C项,关键词“民”、“国”、“天下”,题干中也有“天下”二字,很相近。从字面大概理解整句大意:不用边疆的界线域民,不用山溪的险恶固国,不用兵革威胁天下,与“仁政”相关,暂定为C项答案。D项,关键词“战”、“钝兵”、“攻城”、“暴师”、“国用”,跟打仗有关,排除D项。综合来看,C项的嫌疑最大,就选它。

三、秒杀之技

1.关于《四库全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编修于乾隆时期

B.反映了清代图书的全貌

C.在编纂过程中纪晓岚贡献突出

D.分经、史、子、集四目

【答案】B。解析:《四库全书》是乾隆皇帝在“文字狱”的背景下亲自组织的中国历史上一部规模最大的丛书。1772年开始,经10年编成。丛书分经、史、子、集四部,故名“四库”。纪晓岚授编修,受命为《四库全书》总纂官,惨淡经营13年,《四库全书》大功告成。四库全书保存了中国历代大量文献,但在编纂过程中,其中不利于清朝统治的书籍被大批销毁、篡改,因此B项说法错误。

2.血浆包括各种矿物质、糖类、脂类、蛋白质、激素和维生素等。在上述各种物质中,造成血液颜色为红色的是( )。

A.激素

B.蛋白质

C.糖类

D.维生素

【答案】B。解析:血液的颜色是由于血红蛋白的存在,血红蛋白是高等生物体内负责运载氧的一种蛋白质,所以本题选B。

公务员行测复习诉讼法常考知识点篇2

1.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依靠群众。(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6)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9)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10)审判公开。(1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13)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14)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5)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16)实行刑事司法协助。

2.刑事诉讼程序

(1)立案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或者控告、举报、报案、自首等材料,依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2)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是指依法享有刑事追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审判机关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活动。

(4)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②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③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5)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重新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程序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2)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和保障。

(3)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公民与中国公民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对等原则,即在外国法院限制中国公民民事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中国法院也相应地限制该国公民或企业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

(4)法院调解原则。法院调解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双方当事人依法定程序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并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行为准则。

(5)辩论原则。

(6)诚实信用原则。

4.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由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裁定等几个阶段构成。

公务员行测复习诉讼法常考知识点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3)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因当事人上诉而发生,因此也叫上诉审程序。

(4)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是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确有错误,申请、提起和决定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再审,从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而适用的审判程序。

5.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系指由行政诉讼法确认和体现的,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或在行政诉讼的主要阶段起指导和规范作用的准则。

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主要有:

①复议当事人选择原则;

②具体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③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④不适用调解原则;

⑤司法变更限制原则;

⑥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行政诉讼的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相对人对下列九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7.行政诉讼的程序

(1)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是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它由依次相互衔接的四个阶段构成,即起诉、受理、审理、裁判。

(2)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从当事人提起上诉开始。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裁定而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要求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行政诉讼的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可视不同情况对行政案件作出以下几类判决:

——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违法或无效的判决。《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维持判决的适用条件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符合法定程序。

——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被诉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即人民法院作出的要求被告重新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从《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来看,重作判决不是一个独立的判决,它是依附于撤销判决的一个从判决。重作判决的作出适用两个条件:(1)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判决;(2)同时认为如果被告不重新作出行为(新的行为)就不利于维护国家的利益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判决。即人民法院作出的要求被告履行某种职责的判决,其实质是对被告不作为行为的一种强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履行判决的适用条件如下:(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如公民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侵害时,公民请求公安机关提供保护,公安机关拒绝。(2)被告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即被告虽表示愿意履行职责,但履行不及时。人民法院作出履行判决时,应在判决中明文规定最后的履行期限。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4条对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定:变更判决只适用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

——责令行政机关赔偿的判决。这种判决可以单独作出,也可同其他判决一并作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赔偿判决的适用条件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公务员行测复习诉讼法常考知识点篇3

一、什么是有效数字

有效数字是指从数值左边第一个不为零的数字起,一直数到这个数字结束,中间的数字叫这个数值的有效数字。

例如:0.035064,的有效数字为35064。

二、乘法有效数字的取舍原则

在乘法运算中,我们统一保留两位有效数字,那么这样取舍势必会有些误差,为了让我

们的计算结果更准确,取有效数字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需要我们观察第三位有效数字。

1、全舍

如果第三位有效数字都为0、1、2时,第三位有效数字需要全部舍掉。

【例】522.31×43.1,观察式子发现第三位有效数字分别为2和1,那么按照有效数字取舍原则,第三位应该舍掉,结果应该等于52×43。

注意,在算题过程中由于选项位数基本相同,所以可以不考虑小数点位数,只要算出数值即可。

2、全进

如果第三位有效数字均为8或9,时,第三位有效数字都需要向前进位。

【例】53.8×0.419,观察式子发现第三位有效数字分别为8和9,那么按照有效数字

取舍原则,第三位需要向前进位,结果应该等于54×42。

3、一进一舍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外,都是第三种情况,第三位有效数字需要一进一舍,这时我

们需要观察前两位有效数字,前两位有效数字数值小的数,第三位正常四舍五入,前两位有效数字数值大的数与其变化相反。

【例】2.31×57.49,观察第三位有效数字分别为1和4,并不满足前两条取舍原则,则需一进一舍,观察前两位数值分别为23和57,显然23较小,那么2.31这个数正常四舍五入保留两位有效数字,第三位为1应该舍掉,所以为23,那么另一个数的变化与其相反,应该向前进位,那么结果应该为58,最终取舍结果为23×58。在这个式子中同学们需要注意,虽然57.49的第三位是4,按照正常四舍五入原则应该舍掉,但是在乘法有效数字取舍原则中,需要跟另一个数共同考虑误差才更小,所以即使第三位是4也仍需进位。

【例】52.5×2.336,观察第三位有效数字分别为5和3,不符合取舍原则的前两条,那么需要一进一舍,看前两位有效数字的数值分别为52和23,很显然23较小,那么2.336就正常四舍五入保留两位有效数字,由于其第三位有效数字为3,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应该舍掉,为23,那么另一个数52.5取舍应该与其相反,需要向前进位,结果为53。所以最终结果为53×23。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务员行测复习诉讼法常考知识点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公务员行测复习诉讼法常考知识点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