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公务员行测复习债的分类常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主旨题——题干分析结构为主

对于主旨题而言,结构分析(总分结构、转折结构等)找到作者观点的核心是重中之重,但有些选项的表述在细节上会和原文有一定出入,比如混淆时态、化表述等,只要其他选项并没有出现重点,那么这也能成为正确参考答案。

【例1】在漫长的传统农业社会,人类一直无法摆脱生产的不足和基础物资的匮乏,而且社会总财富相对比较恒定,财富主要依靠有限的自然资源来供给,这就意味着,国际关系更多地围绕有限的自然资源展开。然而,现代工商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社会财富总体得到了爆炸式的增长,世界各国越来越认识到,共同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世界秩序是实现大家利益的途径。

这段文字意在说明( )

A.社会财富获取方式的变化对国际关系产生深刻影响

B.社会总财富的增长主要依赖对自然资源的利用

公务员行测复习债的分类常识

C.国际关系与自然资源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

D.人类正在逐渐摆脱自然资源供给的束缚

【参考答案】A

文段为转折结构。首先介绍了在传统农业社会里,国际关系展开的状态。接着用“然而”这一关联词引导出文段要说的重点,即在现代人们获得社会财富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从而使人们对国际关系的认识产生了变化。同义转述,本题参考答案为A选项。

转折结构最常见的关联词是“但是、然而”,通常转折后的内容是我们需要注意的。

二、细节题——“相悖”项异于“无法推出”项

对于细节题而言,关键在于比对各个选项与题干内容即可,一旦出现与原文内容相悖,或者在原文当中推不出来的选项,一般都是错误的,但是当四个选项全是“相悖项”与“无法推出”项,那该选择哪个相符哪个不相符呢?参考答案是当问法问到哪个是相符项,则“无法推出”优于“相悖”,侧重于选前者;当问到哪个是不相符的选项时,则“相悖”优于“无法推出”,此时只能选择相悖项。

【例2】在现代意义上的电子计算机还未出现、人类最的文字信息交流手段只是电报的时代,“超链接”概念的雏形和打造“世界信息库”的构想就已经诞生。1945年,曾有科学家提出了一种基于微缩胶卷的信息检索系统,被称为“扩展储存器”。按照当年的构想,这种机器内部分门别类地储存着大量微缩胶卷,人们可以按动电钮,选择不同主题的胶卷来阅读,还可以某一个胶卷上记录的信息编号,“链接”到其他的胶卷;不仅如此,这些机器还可以和图书馆联网,某种机制复制图书馆里收藏的胶卷,从而实现信息检索功能。但直到万维网诞生,当年的这个设想才变为现实。

下列说法与原文相符的是:

A.万维网实现了“世界信息库”的构想

B.世界信息库的构想先于电报技术产生

C.扩展储存器于1945年正式面世

D.胶卷复制技术的滞后延缓了“超链接”概念的实现

【参考答案】A。

由“在……电报时代…‘世界信息库’的构想就已经诞生”可知,B项的“先于”说法有误。原文只是说,在1945年,曾有科学家提出了“扩展储存器”设想,故C项的“正式面世”说法有误。原文只是说“直到万维网诞生”“‘超链接’概念的雏形和打造‘世界信息库’的构想”才变成现实,并未说“胶卷复制技术的滞后”延缓了“超链接”概念的实现。由文段末句可知A项正确,当选。

公务员行测复习债的分类常识(篇2)

一、理解作者的写作意图

考生在做言语专项的题目时,一定要尽力去整体揣摩作者的考查意图,也就是作者出题的目的,是考察我们什么内容。只有理解作者的意图,我们才能更好地选出选项。

例1:,中国大地上堪称祸福更替,悲喜交集。所谓“福”和“喜”,大抵是百年一遇,普照人心,如迎接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而所谓“祸”与“悲”,则属于_______、_______。

填入划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A.惊天动地 千难万险 B.惊涛拍岸 山河破碎

C.猝不及防 石破天惊 D.防不胜防 有惊有险

参考答案:C。本题作者主要是考察广大考生是否知道中国的“祸”与“悲”指的是什么,大抵是指年初南方罕见的冰雪肆虐,5.12汶川大地震等,C项两个词“猝不及防 石破天惊”正好用来形容地震发生的效果。如果考生知道这个,基本就能选出选项了。

二、分析上下文,找暗示点

考生在做逻辑填空的题目时最重要的一个方法就是分析上下文之间的关系来确定正确选项。题干的每一句话都要认真阅读,它基本上是没有废话的。而这个过程,也是我们进行分析的过程,找题干找正确选项的暗示点,从而排除其它选项。我们以为例分析一下。

例1:胡适曾经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大胆地假设,小心地求证。这句话很好地概括了科学研究的两个基本步骤:首先要能_____,不断提出新的问题、新的想法;之后要能对提出的假说做严格的论证或实验,______。依次填入划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A.去精取精 言之成理 B.不拘一格 革故鼎新

C.吐故纳新 有的放失 D.标新立异 去伪存真

参考答案:D。题干第一空后面是“不断提出新的问题、新的想法”,能够体现新的只有C、D两项;第二空之前是“能对提出的假说做严格的论证或实验”,能够验证假说的只有“去伪存真”这个词,“有的放矢”只是形容说话能切中要害,所以这个题正确选项是D项。

此题我们就是题干给出的信息确定正确选项,所以广大考生在做题时一定要静下心来,一步步审题,找到正确选项的暗示点即可锁定参考答案。

三、辨析词语,排除干扰项

考生分析上下文的句子确定所填之空的意思后,若不能排除所有的选项,则辨析词语的区别,来选出一个的选项。所以词语的辨析角度有语意轻重、含义侧重、固定搭配、感情或形象色彩的等等。

例1:叶片眷恋地_________,栖息在行人的身上,或是顺着头发身体_________,无所依托地静卧在褐色的砖道上,深褐、暗行、浅黄及那些许丝丝绿色,在叶脉中若隐若现地_________。

依次填入划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A. 回旋 滑落 流淌

B. 回旋 飘落 交织

C. 舞动 滑落 交织

D. 舞动 飘落 流淌

参考答案:A。回旋”和“舞动”比较,与“眷恋”搭配更为恰当的为“回旋”,排除C、D项。“滑落”指从线轴或其他包装或缠结中滑脱;“飘落”形容物体飘荡降落的下沉状态。根据“顺着头发身体”可知“滑落”更合适,所以本题选A项。

这个题,我们可以比较“飘落”和“滑落”两个词语,因为题干是“顺着头发和身体”,用“滑落”会更加的形象具体,可以想象那个场景,所以滑落更合适。

公务员行测复习债的分类常识(篇3)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区分标准:发生原因)。

(1)法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拾得遗失物之债等。

(2)意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债。包括合同之债、单方行为所生之债(悬赏广告、捐助行为)、多方行为所生之债(设立公司协议所生之债)。

区分意义:法律适用不同,构成要件各异。法定之债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意定之债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规定一般仅具有补足当事人意思的作用。

典型试题

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 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 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3年·卷三·12题一B)

A.本案属侵权之债

B.本案属合同之债

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

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

[答案解析]①丙被甲、乙驾驶的机动车撞伤,成立侵权之债。此后,丙与甲、乙就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因此消灭。故 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第2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遭受工伤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获得双重救济。即受害人不仅可以请求获得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对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二者并行不悖。故C选项错误。③根据该《调解协议书》的内容,甲、乙对丙承担的是按份之债。丙只能请求乙继续赔偿4万元。故D选项错误。

2.劳务之债与财物之债(区分标准:标的之性质)。

(1)劳务之债。指债务人须提供一定劳务来履行债务的债。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表演合同、授课合同。劳务之债有标的(客体),但无标的物。

(2)财物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一定财产来履行债务的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财物之债有标的(客体),亦有标的物。

区分意义:①劳务之债一般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得强制履行;财物之债一般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一般可以强制履行(见例1)。②在特定情形下,对要约的生效产生影响 (见例2和例3)。

例1钟某与厚大学校签订的合同约定:“3月8日和9日,钟某在厚大北京周末班讲授司考《物权法)课程。”3月1日,因和餐厅服务员吵架,钟某通知厚大:“届时不能来上课”(钟某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问:厚大能否请求钟某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答:不能。

原因:①钟某为厚大授课的债务系劳务之债。②《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所以,厚大不能请求钟某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只能请求钟某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例2 3月1日,钟某给厚大学校发出一封信,载明:“愿以5万元的价格向厚大出售和田玉一块。”3月2日钟某死亡。3月5日该信件到达厚大。问该要约能否生效? 厚大能否承诺?答:都可以。原因:①要约人发出要约后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要约的生效不因此而受影响。②3月5日要约到达厚大时生效,厚大可向钟某的继承人承诺。买卖合同因此成立。

例3 3月1日,钟某给厚大学校发出一封信,载明:“愿以每日元的价格为厚大讲授司法考试民法课程6天。”3月2日钟某死亡。3月5日该信件到达厚大。问:该要约能否生效?答:不能。原因:①例2中,钟某发出的是旨在成立财物之债的要约,合同成立后,交付出卖物之债务的履行无专属性。故钟某的死亡对要约的生效不生影响。②本例中,钟某发出的是旨在成立劳务之债的要约,合同成立后,授课义务的履行具有专属性。故原则上,钟某死亡后,该要约不能生效。

3.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区分标准:财物之债的标的物之性质)。

(1)种类之债。给付的标的物仅以种类与数量指示的债,即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是具有相同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代的物。

(2)特定之债。给付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特定物包括:①独一无二的物。如某房屋、某土地、《丰乳肥臀》的手稿。②原本为种类物,经行为人指定而特定。例如,甲在乙的牛棚选小牛犊一头,约定乙饲养6个月后交付给甲。

特别提示 (1)种类之债经特定化即转化为特定之债。种类之债特定化的途径有二:①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②经债权人同意指定其应交付之物。 (2)“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之理解。其特定化的时点得分三种情形: ①赴偿债务(送货上门)。时点:债务人将给付物送至债权人住所地,使债权人处于随时可以受领的状态。 ②往取债务(上门提货)。时点:债务人将应给付之特定数量分开,可以清晰辫识,并通知或者要求债权人前来领取。 ③送付债务(代办托运)。时点:债务人对承运人完成发送行为(《合同法》第145条;《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

钟某与厚大学校签订的合同约定:“3月8日和9日,钟某在厚大北京周末班讲授司考《物权法》课程。” 3月1日,‘‘经债权人同意指定其应交付之物”之理解:指经债权人同意,偾务人享有指定权, 债务人将应给付之物分离准备交付(如加标识或包装)。

区分意义:(1)这是对财物之债的分类;劳务之债无标的物,不能区分为特定之债与种 类之债(参见试卷三第8题)。(2)特定之债,于债务履行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 债权人不得请求实际履行;种类之债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于偾务人不履行种类物之债时, 债权人得请求实际履行(见例4和例5)。(3)种类物买卖也有风险负担的问题。但是,根据 《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种类物买卖_若未特定化,其风险恒定地由出卖人承担,不能移 转给买受人承担(见例6和例7)。

(3)“经债权人同意指定其应交付之物”之理解: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享有指定权,债务人将应给付之物分离准备交付(如加标识或包装)。

区分意义:(1)这是对财物之债的分类:劳务之债无标的物,不能区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参见试卷三第8题)。(2)特定之债,于债务履行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实际履行;种类之债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于债务人不履行种类物之债时,债权人得请求实际履行(见例4和例5)。 (3)种类物买卖也有风险负担的问题。但是,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种类物买卖,若未特定化,其风险恒定地由出卖人承担,不能移转给买受人承担 (见例6和例7)。

例4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五常大米110吨,11月日送货上门。”10月25日,甲存放大米的仓库遭雷击失火,库存的50吨 “五常大米”均毁于一旦。问:乙是否有权请求甲继续履行交付“五常大米”10吨?答:有权。原因:“种类之债永不灭失”,只要市场上还有该种类物,债务人即不陷于履行不能。

例5甲、乙约定:“甲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11月1日前办理完毕过户登记。”给乙办理过户登记前,甲于10月25曰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问:乙是否有权请求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答:不能。原因:履行不能。

例6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绿豆10吨,6月1日交货”。但未约定交付的地点,亦未约定由甲代办托运。5月31日,甲从自己存放绿豆的仓库(该仓库存放了1000吨绿豆)中取出10吨,用麻袋装袋,贴上标签(“标明乙的姓名”),放置于仓库门口,通知并等待乙取货。乙未按照约定于6月1日上门取货。 6月2日凌晨,甲的仓库因雷击失火,1000吨绿豆全部焚毁。问:风险由谁承担?答:乙承担。原因:出卖的绿豆已经特定化,根据《合同法》第146条,自 6月 1日风险已经移转给乙承担。

例7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绿豆10吨,6月1日交货”。但未约定交付的地点,亦未约定由甲代办托运。乙未按照约定于6月1日上门取货。6月2日凌晨,甲的仓库因雷击失火,甲存放的1000吨绿豆全部焚毁。经查,6月1日之前,甲也未采取任何行动使甲出卖给乙的10吨绿豆特定化。问:风险由谁承担?答:甲承担。原因:出卖的绿豆未以任何方式特定化,风险就不能根据《合同法》第146条移转给乙承担。

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区分标准:债之标的是否具宥选择可能性)。

(1)简单之债。指仅有一个标的(客体)的债。(须注意;是“标的”即给付只有一个,而非“标的物”只有一个。若给付只有一个,但包括几个标的物,仍为简单之偾。如:甲、乙订立的一个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出售50只羊和10头牛。”此为简单之债。)

(2)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有数个,只能就其中之一为给付,可择一履行的债。选择之债一经确定其给付,转化为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转化为简单之债的途径有三:①协议补充确定;②的行使;③其他标的均履行不能而特定:若选择之债仅剩一个可以履行,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

谁享有选择权?选择权如何行使?其规则是:①可约定由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享有选择权。②无约定时,债务人享有选择权。③未在约定或者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债权人或债务人的选择权转归对方行使;第三人的选择权转归偾务人行使。

例8乙在甲商场购买一电水壶。乙在用该_电水壶烧水时(电水壶因缺陷漏电,乙因此灼伤。问:甲、乙间的债是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答:法定选择之债。原因:根据《合同法》第122 条,乙有权对甲择一主张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Oh, my God!

5.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区分标准:一方主体人数的多寡)。

(1)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

②债权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内部关系)。

须注意:对同一个债,才能进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划分。若两个债的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是两个债,就不能说在债的分类上,它们是多数人之债(参见试卷三第10题)。

6.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区分标准:同一个债,按其多数人主体一方有无连带关系)。 (1)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债务的债。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属按份债务。

(2)连带之债。搢债的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债的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的债。前者为连带债权,后者为连带债务。

区分意义:效力不同。①按份之债无内部关系。②连带之债有内部关系。在连带债务,对外承担偾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就超出部分,有权请求其他连带债务人依照内部的份额比例分担(分担请求权)。

典型试题

〔I〕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舍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05年.卷三.8 题一B)

A.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D.法定之债

[答案解析]①演出合同属于劳务之债,不能作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的划分。故A选项错误。②“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类似于合伙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该演出合同的一方主体是演出公司,另一方主体为“黑胡子”演唱组合,属于单一之债。故B选项正确。③该演出合同的标的只有一种,即“黑胡子”演唱组合进行的表演活动,属于简单之债。故C选项错误。④演出合同属于约定之债,故D选项错误。

〔II〕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09年.卷三.9题一B)

A.属于种类之债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D.属于劳务之债

[答案解析]①甲与乙间赠与合同的标的是交付一定财产的行为,为财物之债,而非劳务之债,故D选项错误。②本题中,该房屋和汽车都是特定物,该赠与合同就是特定之债,而非种类之债。故A选项错误。补充说明:(a)天底下所有的房屋均为特定物,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均为特定之债;(b)汽车就不同了。定制的汽车,制造出来的时候就是特定物。批量制造的汽车,制造出来的时候是种类物(虽然每辆车都有唯一的编号),出卖人为了履行买卖合同而提出给付时汽车才特定化,成为特定物(具体而言:自出卖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或者经买受人同意指定其应交付之物之时特定化)。③债务人甲可以在赠与房屋或者赠与汽车这两种给付中任选其一履行,该债为选择之债,而非简单之债,故B选项正确。④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须为二人以上。本题中,债务人仅甲一人,债权人仅乙一人。故D选项错误。

〔II〕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1年.卷三.10题一B)

A.属于选择之债B.属于连带之债

C.属于按份之债D.属于多数人之债

[答案解析]①本题中,乙公司与银行、丙公司与银行均成立保证之债,构成共同保证。 这两个保证之债均只有一个标的,并无选择的可能性,都属于简单之债,而非选择之债,须 注意:《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这似乎表明,在有些保证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人的义务,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此时债权人似乎具有选择的可能性。其实,此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与 “承担责任”具有同一性,均是同一个保证债务之表现形态,并不存在两个债的标的。故A 选项错误。②根据《担保法》第12条,保证人乙、丙均未与债权人银行约定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乙、丙构成连带共同保证,乙、丙应对债务人甲公司的 1000万元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③同一个债,若其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为一人,为单一之债;同一个债,若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则为多数人之债。乙、丙虽基于连带共同保证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系基于两个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基于同一个债承担连带责任,不是多数人之债。故D选项错误。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务员行测复习债的分类常识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公务员行测复习债的分类常识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