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学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的原则分配专业,对于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录取专业。如无相关规定的,则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成绩之和、数学及外语单科成绩排序;提供同分排位的省份则执行同分排位。

第十四条  学校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其他小语种考生请谨慎报考。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和应往届限制。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均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的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并按照考生所在省份投档规则进行录取。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次录取。当排序成绩相同时,首先比较文化课成绩高低,再按普通类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由高到低排序录取。遵循以上规则录取时,仍有成绩相同者,则综合衡量考生高中阶段综合评价结果,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