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录取规则

1. 学校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以考生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录取,优先满足分数高的考生的专业志愿。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同时又有未录满专业,将调剂到相应未录满专业。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2. 投档成绩相同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3. 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仅作为专业调剂录取的参考,不作为专业录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