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精选9篇)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

(二)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个月。

(三)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到岗。

注:<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规定到岗时间的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日为用工之日(一般情况以到岗为准),劳动者签订合同后一直不到岗,企业不能随便解除合同,法律风险和成本很高,应约定到岗时间,以便后面约定本合同的自动失效。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注: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对于类似“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愿意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等条款,不再写入合同。原因在于: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合同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此约定涉嫌剥夺劳动者的合同协商变更权,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时制。

1、实行固定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0小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

(三)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本单位规定休假制度。

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四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

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

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五条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固定)*标准为元/月,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为元,绩效*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形式:

1、计时*。乙方的*由基本(固定)*和绩效*组成。基本(固定)*为元/月,绩效*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如甲方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标准确定。

2、计件*。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按甲方的有关制度为准。

3、其他*形式。具体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发薪日为每月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

注:本合同应注明劳动者的基本(固定)*标准,绩效*由业绩考核确定。“甲方指定

的单位”解决的是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和*支付单位分离的情况,即“外派用工”的情形。

“25日”比正常发薪时间延后5日,规避有时合理期间晚发*的情况。

第六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注:人力资源部门应保留招聘资料,以保留录用条件的证据。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修订。对员工欺诈的情形,也可依据第39条第5项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拟订,无变化。

第八条、其他约定条款

(1)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培训/教育协议>的约定。

(2)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4)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6)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开发。

(7)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8)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注: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专项培训只在主合同中做原则约定,另行签订协议处理。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至少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

一类是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念出发阐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设置的必要*的分析,从而对这种制度引进持怀疑批评态度的学者,如华东政法大学的董保华教授的《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另一类是正面支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指出它存在的不足以及完善的建议,*劳动关系学院的姜颖教授的《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不足与完善为代表;在资料搜集过程中发现很多有价值的博士论文,对自己深有启发。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称作不定期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形式已被发达国家广泛认可,作为一种用工制度,它有许多优点,如可以保证劳动者职业的稳定,为用人单位提供稀缺人力资源保护的工具,增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等等。正是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诸多的优势,学者,立法者才极力的想推广这种合同模式。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肇庆于1994年颁布的《中华*共和国劳动法》,从那个时候开始我国正式的采纳了无固定期限劳动,但是根据已有的数据,表明我国劳动合同的适用大多数还是在沿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说是少的可怜,仅有3%的使用率而且多出现在国有企业改制当中。也就是说我国存在着严重的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对于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学界一致认为它会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国家经济建设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为了遏制这一惹得众怒的现象,在《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模式强化,较之以前的《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概念更加明晰,强制*大大加强(可参见《劳动法》第20条第2款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立法者试图通过强制*的手段在全社会推广实施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表面上看起来没有什么问题,但是立法者万万没有想到作为被适用的主体,用人单位缺产生了极大地抵触情绪,引发了类似于“华为裁员潮”。大致的情形做了简单的描述*说明。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违背了合同法原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中的重要组成,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就劳动法的*质而言,其属于第三发育社会法的范畴,社会法以追求实质公平,实质正义为目标,若社会法为视角,则适用的主体并非像民法认为的那样,主体是抽象的平等的,大家都处于同一起跑线之上的,社会法强调在一开始主体是处于一种抽象的不公平的状态。我们回到合同制定的双方,在一般合同法的视野里,制定双方是完全平等的,符合意思自治及合同订立的要件,那么订立的合同当然有效。这是我们再没有考虑全部情形下做出的结论,我们得考虑这两个问题1)是不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完全平等吗?2)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什么?可以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并不是完全平等,用人单位由于其占有资本这一优势资源,劳动者一般依靠出卖劳动力为生,在占有资源的对比上,用人单位更胜一筹,那显然是不是完全平等的;我国现实情况是总体上说劳动力资源丰富,但是细细琢磨就不难发现,如果以科技含量,工作能力为划分标准的话,我国劳动力资源层次划分不均匀,具有高素质科技研发能力,工作绩效的突出的劳动者在人力资源市场往往倍受青睐,而那些文化程度不高,工作绩效相对弱的劳动者群体处于劣势,弱势地位,在当下的*后者的人数居多。从社会公平,实质公平角度出发,倾斜*的保护是没有错了,恰好与社会法的价值追求相吻合。如果单纯从合同法角度去看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得到一个肯定的结果,这样做是违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有违双方当事人立约地位平等的观念,诚然这样的说法是基于传统民法学视角去看待问题的,劳动法的本质属*是社会法*质的,其兼有公法和私法的*质,在劳动关系双方力量悬殊过大的情况下,利用公法这一强有力的工具,对这种不平等予以纠正是大有裨益的。

二,权利倾斜*配置的适度值

保护弱势群体,通过权利倾斜*配置方式对交易一方的私权进行额外的规制和过度的保护。但是不可回避的是权利的过度倾斜配置,会造成很多负面的效应,对交易另一方来说也是不公平的,那么将权利的倾斜*配置规制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择取去适度值,对平衡双方的权利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权利倾斜*配置造成的负面效应的原因,大致是公权机构对于自身能力的过度自信及复杂私权主体行为复杂*认识不够造成的。这些问题在劳动合同法体现的淋漓尽致,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中,过于偏向某一方都会产生负面效应,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过于偏向劳动者,结果用人单位在与立法者博弈中就出现了“集体辞职门”,“华为裁员潮事件,这也用人单位对法律的认识不清,恶意规避法律。个人比较支持应飞虎教授在《权利倾斜*配置研究》中所提到的,正确权利倾斜配置需要考虑的因素,交易双方特定情形下利益的关联度;利益受损者的对策行为;受益人及潜在受益人的道德风险;对特定行业的影响;干预者的能力限度和干预困境;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规定3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分为合意签订、强制签订和视为签订三种情形。

合意签订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均有合意签订的规定,也即只要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事宜达成一致,双方便可以签订。

强制签订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签订,《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有着不同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2)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3)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要件缺一不可。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扩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视为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创设的“视为”制度,也即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被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当对合同内容多加协商,若是在事后发生合同纠纷,及时委托律师是个很好的选择。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的区别在哪里4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还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延长期限。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是较短时间的,如半年、一年、二年,也可以是较长时间的,如五年、十年,甚至更长时间。不管时间长短,劳动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都是固定的。具体期限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范围广,应变能力强,既能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又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使资源配置合理化、效益化,是实践中运用较多的一种劳动合同。对于那些常年*工作,要求保持连续*、稳定*的工作,技术*强的工作,适宜签订较为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一般*、季节*、临时*、用工灵活、职业危害较大的工作岗位,适宜签订较为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哪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有的用人单位为了保持用工灵活*,愿意与劳动者签订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有的劳动者为了能有一份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更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双方的意愿如何,究竟签订哪一种类型的劳动合同,需要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作出一个共同的选择。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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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5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规定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最后,小编提醒大家,如果你进入单位起满一年,单位都未与你签订任何形式的书面劳动合同时,将被视为单位已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这不等于已经签订哦!如果用人单位拒签书面合同,你可以依法要求单位支付二倍的月*哟!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6

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法》、《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_____

*别_____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___

居民*号码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省(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___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月*为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为_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的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7

l、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2、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3、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里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并非特指双方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同意续延,劳动者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后,用人单位只同意与其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否则不续订合同。劳动者在订立合同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1、《劳动法》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老职工的利益,带有对作出特殊贡献的劳动者进行补偿的*质,是作为劳动者享有的一种权利加以规定的。如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劳动者明显不利的,应认定为无效。2、从法理上讲,《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属于劳动基准法的强行*规范。劳动合同双方违反这一规定而作出的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期限应以法定的无固定期限为准。因此,在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订立短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行为已表明同意续订合同,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合同的条件,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样的情形下可以订立无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形的问题,希望能对您的疑问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如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劳动合同的内容应该包括哪些?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我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解答。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8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对应,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那么,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法律是有规定的,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看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知识。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以下情形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中,第一种为双方协商一致方可签订。而24中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就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种情形是法律直接推定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期限长短不确定,而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小编在此提醒各位劳动者,不要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做“护身符”,满足法律条件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介于无固定期限合同,是签订哪种类型在合同9

问题有点看不懂,希望你能描述清楚详细,方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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