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其中一项者;

2. 面部瘢痕、植皮、异物*素沉着或脱失面积大于2平方厘米;

工伤职工伤残鉴定标准(精选9篇)

3. 全身瘢痕面积小于5%,但大于等于1%;

4. 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

5. 腰间盘突出症未手术者;

6. 除拇指外,任意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 指端植皮术后(增生*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8. 手背植皮面积大于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9. 手掌、足掌植皮面积大于30%;

10. 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 除拇趾外,任意一趾末节缺失;

12. 足背植皮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

13.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手术者;

14.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 一手或两手慢*放射*皮肤损伤Ⅱ度及以上;

16. 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 双眼矫正视力≤0.8;

18.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

19.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

20.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

21. 职业*及外伤*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 职业*及外伤*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 晶状体部分脱位;

24. 眶内异物未取出;

25. 眼球内异物未取出;

26. 外伤*瞳孔放大;

27. 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 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9.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 铬鼻病(无症状);

31. 嗅觉丧失;

32. 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34. 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 鼻中隔穿孔;

37. 一侧不完全*面瘫;

38. 气胸或血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 开胸探查术后;

40. 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 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 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 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 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 卵巢修补术后;

46. 输卵管修补术后;

47. 乳腺修补术后;

48. 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 慢*轻度铅中毒;

50. 工业**病Ⅰ期;

51.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 减压*骨坏死Ⅰ期;

53. 一度龋齿*蚀病;

54. 职业*皮肤病久治不愈。


职工伤残鉴定2

工伤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经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护理依赖等级鉴定。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相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 60 日内,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 (GB/T16180—2006),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送达申请单位和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同时,将《职工伤残证》发给职工。

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单位或个人可在收到结论后 15 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鉴定结论作出后一年,若伤残情况有变化,申请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及其社保经办机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医疗期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

医疗期结束后,若单位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受伤职工可自行申请伤残鉴定。申诉期为工伤医疗期满后半年,具体程序如下:

1. 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服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申请表》,并签订《伤病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协议书》。

2. 服务机构登记后,填写《鉴定表》个人信息和伤病经过,并加盖服务机构骑缝章。

3. 伤病职工持《鉴定表》到指定诊断医院进行诊断并盖章,连同病历、检验结果提交服务机构。

4. 服务机构在收到《鉴定表》等资料后 15 日内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5. 伤病职工可在送交资料后 15 日到服务机构领取鉴定结论。

扩展阅读

1. 评语: 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或解释。

2. 范文: 对某类事物写作规范或格式的示例。


工伤六级伤残鉴定标准3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又称为工伤六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应鉴定为六级伤残,享受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轻度智能损伤;

精神病*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三肢瘫肌力4级;

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不完全*失语;

面部重度异物*素沉着或脱失;

面部瘢痕或植皮≥1/3;

全身瘢痕面积≥40%;

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一侧踝以下缺失;

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双耳听力损失≥71dB;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一侧上领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²(注:²为平方);

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²(注:同上),伴发涎瘘;

舌缺损>1/3,但<1/2;

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一侧完全*面瘫;

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胃切除2/3;

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肝切除1/3;

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胰切除1/2;

青年脾切除;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肾损伤*高血压;

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低于正常值;

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茎部分缺损;

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尘肺I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放射*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其他职业*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白血病完全缓解;

中毒*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中毒*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放射*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减压*骨坏死Ⅲ期;

中度手臂振动病;

工业**病Ⅲ期。


国家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大全4

国家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其他职业*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放射*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1)职业*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mg/dL)。

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或混合*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34)尘肺Ⅲ期伴活动*肺结核;

35)职业*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怎样划分的?5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人体受伤害程度和功能丧失状况划分的。共分十个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工伤伤残等级标准一共10个等级,一级最重。10级最轻。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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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2.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及赔偿标准

3.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标准时间

4.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一缆表

5.工伤级别鉴定划分

6.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程序

7.工伤鉴定伤残等级评定

8.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及赔偿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一缆表6

你好,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再申请劳动能力障碍鉴定。你的受伤情况比较复杂,具体还是鉴定结果为准。(漳州律师)

具体能评几级不是我们说了算,而是劳动部门说了算!

你好,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再申请劳动能力障碍鉴定。你的受伤情况比较复杂,具体还是鉴定结果为准。(漳州律师)

具体能评几级不是我们说了算,而是劳动部门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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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伤鉴定伤残等级评定

7.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及赔偿

8.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的原则7

200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的原则,一起来看看吧。

一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工伤鉴定原则

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职业病工伤伤残鉴定标准8

下面为大家整理了职业病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希望能给大家带来更多的帮助。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间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十级

1、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铬鼻病(无症状者);

3、慢*轻度*中毒;

4、工业**病I期;

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6、减压*骨坏死I期;

7、一度牙*蚀病;

8、职业*皮肤病久治不愈。

九级

1、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八级

1、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2、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其他职业*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4、中毒*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5、慢*中度*中毒;

6、工业**病II期;

7、减压*骨坏死II期;

8、轻度手臂振动病;

9、二度牙*蚀。

七级

1、双耳听力损失≥56dB;

2、尘肺I期,肺功能正常;

3、放射*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4、轻度低氧血症;

5、心功能不全一级;

6、再生障碍*贫血完全缓解;

7、三度牙*蚀病。

8、慢*轻度中毒*肝病;

六级

1、双耳听力损失≥71dB;

2、放射*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3、减压*骨坏死Ⅲ期;

4、中度手臂振动病;

5、工业**病Ⅲ期。

6、尘肺I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7、放射*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8、其他职业*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9、白血病完全缓解;

五级

1、双耳听力损失≥81dB;

2、放射*损伤致睾丸萎缩;

3、慢*重度*中毒;

4、重度手臂振动病。

5、肺功能中度损伤;

6、中度低氧血症;

7、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8、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四级

1、双耳听力损失≥91dB;

2、尘肺II期;

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4、尘肺Ⅰ期伴活动*肺结核;

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三级

1、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尘肺Ⅲ期;

3、中毒*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中毒*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注:10的10次方)/L;

5、砷*皮肤癌;

6、放射*皮肤癌。

7、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8、尘肺II期合并活动*肺结核;

9、放射*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10、粒细胞缺乏症;

11、再生障碍*贫血;

12、职业*慢*白血病;

二级

1、肝血管肉瘤;

2、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3、职业*膀胱癌;

4、放射*肿瘤。

5、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6、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7、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注:PO2中2是下标)

8、尘肺Ⅲ期伴活动*肺结核;

9、职业*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10、职业*急*白血病;

11、急*重型再生障碍*贫血;

12、慢*重度中毒*肝病;

一级

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其他职业*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3、放射*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4、职业*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5、职业*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十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9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或十级工伤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形,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十级伤残。蓝*字体为更改内容,红*字体为新增内容。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素沉着或脱失>2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瘢痕1cm2(注:2为平方)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100cm2(注:2为平方);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放射*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及外伤*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及外伤*白内障Ⅰ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瞳孔放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