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退市制度
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公司声誉,制定本制度,本公司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一)若产品为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超过安全试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使用非食用*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商品的;
9、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食品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二)本公司工作人员若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于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入册;
2、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以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对有害有毒、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4、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公司将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四)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对本公司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市场。
(五)本公司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二、食品召回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本公司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则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二条本公司的食品召回事件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升级质检部门组织建立的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提供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技术支持。
第三条本公司将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食品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四条本公司将向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五条本公司将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调查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做食品;
(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构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con
第六条本公司将配合省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审查为由拒绝。
第七条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第八条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三级:
(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一条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通知消费。
第三条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第四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公司通过所在地的市质监部门向省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第五条食品召回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四)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五)召回的语气效果;
(六)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第六条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市质监部门向省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进展报告;若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在食品召回阶段*进展报告中说明。
四、召回评估
第一条本公司将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见附件5)
第二条本公司将在食品召回时限满15日内,向省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报告国家质检总结。
第三条本公司将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及时予以销毁。
第四条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本公司将保留详细记录,并向时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质监部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