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产分割协议原则

遗产分割协议书(精选4篇)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4、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第2篇:家庭遗产分割协议书》

下面由推荐的家庭遗产分割协议书,欢迎阅读。

家庭遗产分割协议书

家庭遗产分割协议人:

协议人甲,长子:,*号码:;

协议人乙,次子:,*号码:;

协议人*,长女:,*号码:;

所分割的家庭遗产情况:

家庭中父亲、母亲均已去世,留下遗产尚未分割,协议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遗产分割协议,完成遗产分割。

所需分割遗产总额:*币。

其中存款数额:*币;

房屋财产一处(唯一房产),折合*币,房产面积,建筑类型为,所在地址。

家庭遗产分割方法与明细:

家庭遗产,存款与房屋财产总价值按照协议人三人平分方式,分割遵循公平、自愿、互信原则,协议人家庭遗产分割明细如下:

长子,分割取得房屋财产(折合*币)与存款*币,总计金额*币;

次子,分割取得存款*币,总计金额*币;

长女,分割取得存款*币,总计金额*币;

家庭遗产分割协议说明条款:

一。协议书在全部协议人签订后生效,各协议人按照协议书写明数额取得的遗产存款。自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各协议人应得存款须在七日内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完成支付,支付完成则分割遗产完毕。

二。本协议所述房屋,经协议人三方协议,仅由协议人甲取得,协议人甲对房屋具有唯一所有权,房屋产权由协议人甲自理;由此房屋产生的利益由协议人甲享有,由此房屋产生的费用或亏损由协议人甲承担。

三。按照协议书规定分割遗产完毕后,协议人三方互讫,不存在任何债务关系,各协议人不再共有遗产或其财产。各协议人获得相应遗产后须谨慎妥善使用,如使用不当造成亏损以及债务,由当事协议人自行承担,与其他协议人无关。

四。协议人作为已故父母之子女,具有瞻仰、祭扫已故父母墓地的义务。骨灰下葬、墓地管理、修葺等相关费用开支,由协议人三方平均承担。

五。本协议共三页,一式三份,经协议人签字按手印后生效,协议人每人各一份,各协议人须妥善保管本协议。

六。本协议是各协议人的真实意愿表达,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不得反悔,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均不得改变本协议内容。

协议人甲:

年月日

协议人乙:

年月日

协议人*:

年月日

遗产分配协议书,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各继承人和有关人员(如未成年继承人的监护人)的姓名、*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和职业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

2、遗产人(被继承人)的姓名、*别、出生时间、死亡时间和地点等。

3、被分割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4、具体分割方案。这部分应写详细、明确,不能模棱两可。

5、如果遗产人生前负有债务,应在协议中写明各继承人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和偿还方式等。

6、遗产分割后的交付方式、具体时间及违约责任等。

7、在继承人当中,如果有放弃继承权或拒受遗赠或已死亡等特殊情况的,也应该写清楚。

8、其他有关事项。

9、最后最好要注明本协议经公证*后生效的字样,并注明本协议一式份,协议人各执一份,公证处存一份。

10、协议的各方当事人亲笔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并注明订协议日期。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②不尽扶养义务;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第3篇:遗产分配协议书范文》

甲方:向进超、秦大珍

乙方:唐代兴、唐浩彬

一、基本事实

1、甲方二人系夫妻关系,乙方二人系父子关系,乙方唐代兴系甲方女婿,乙方唐浩彬系甲方外孙。

2、甲方之女,乙方唐代兴之妻,唐浩彬之母向丽蓉于2011年3月患精神*症,于2011年5月4日上午10时30分许在乙方唐代兴之父家(丰都县三合镇沙湾路148号1幢7-2)坠楼至死。

3、乙方唐代兴与向丽蓉于1995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后于1997年8月18日生育子唐浩彬。后由于唐代兴与向丽蓉夫妻感情破裂,于2009年4月24日协议离婚,其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丰都县三合镇雪玉路居委雪玉一支路69号附1-2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83.46平方米归向丽蓉所有,并于2009年5月25日变更为权利人向丽蓉。后在2011年4月26日唐代兴与向丽蓉又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复婚登记)。

4、死者向丽蓉在离婚后向其二姐向丽蓉借*币5000元用于购买房屋地板砖,尚未归还。

5、唐代兴在2009年3月向向丽蓉的大姐向丽华借*币5000元用于妙股用尚未归还。

二、遗产

1、坐落在丰都县三合镇雪玉路一支路69号附1-2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83.46平方米)估价为30万元*币。

三、法定继承人

父亲:向进超,母亲:秦大珍,丈夫:唐代兴,儿子:唐浩彬。

四、经所有的继承人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分割协议:

1、坐落在丰都县三合镇雪玉路一支路69号附1-2号住房归向进超、秦大珍共同所有。

2、由向进超、秦大珍补偿给唐代兴、唐浩彬*币壹拾伍万元*币(150000.00元)。

3、向丽华的借款5000元由唐代兴偿还。

4、唐代兴必须提供相关的材料,配合向进超、秦大珍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履行方式:

1、甲乙双方在签订该协议时,由甲方支付乙方现金捌万元,其余的由甲方交中证人保管,待该房的变更登记结束后,甲方领到房屋产权证时,中证人方能将余款支付给乙方。

2、甲、乙双方在签订该协议时,乙方必须将向丽蓉的*、火化证、户口簿,该房的水、电、气卡交给甲方。

六、该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三合法律服务所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二oxx年九月二日


《第4篇:遗产继承协议书》

第一继承人姓名*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第二继承人姓名*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第三继承人姓名*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被继承人姓名*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第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是于一九年月结婚的,第二继承人随母到吕家,当时是两周岁,被继承人与第一继承人结婚后又生育一女孩,即第三继承人。被继承人与第一继承人结婚后,于一九年建筑砖瓦结构房三间。于二0年月被继承人去世,但其遗产没有继承,第一继承人又与她人结婚。关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三位继承人达成继承协议,内容如下:

一、三间房屋是被继承人与第一继承人的夫妻共有财产。被继承人去世后,一间半房屋是被继承人遗产,另一间半房屋是第一继承人的财产。

二、被继承人一间半房屋是遗产,依法应当由三位继承人均等继承。

三、第三继承人出具书面赠与协议,她依法继承的被继承人房屋的遗产份额,赠与第二继承人。所以,第二继承人应继承一间房屋,第一继承人应继承半间房屋。三位继承人均同意。

四、第一、二位继承人经过协商,确定被继承人的一间半房屋归第一继承人,第一继承人给第二继承人一间房屋的价款。即一间半房屋两人商定价款时壹万伍千元整,所以一间房屋的价款第一继承人给第二继承人壹万元整,此继承事务完结。

五、此协议一式三份,三方签字后生效。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继承人

第二继承人

第三继承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