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教会堂点应当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2010。01。11第7号令<宗教活动场所财
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凭证、会记账薄等
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季度按照<前郭县基督教会财务收支季度报表>填
写报表。
二、每年度终了向县基督教爱委会及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资产付负债表、业
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等)。
三、教会负责人和传道员及其亲属不得兼任会计或出纳,会计和出纳也不得由一
人兼任。账、钱、物以及支票与*分开保管,单据、账本与报表各有专人负责,工
作变动时必须办好移交。
四、各教会堂点应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其成员由本教
会的负责人,会记、出纳等组成。
五、前郭县教会统一会计科目。收入类有奉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会费收入、
其他收入等。支出类*或津贴、物料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折旧
费 、维修费、上交会费费、招待费、其它费用等。
六、各教会堂点会计记账应采用借贷记账法。
七、各教会应设置如下账薄:
1、会记、出纳日记帐薄。
2、收入支出明细分类账。
3、应收、预付款项明细账(教会往来明细帐)。
4、固定资产明细账。
5、现金日记账。

6、银行存款日记账。
7、总帐
八、奉献箱至少要有三位以上管理,清点款项后应即时上交财务存入银行,由出
纳开具收据。奉献箱管理人员应每月与财务人员对账一次。
九、各教会堂点须建立严格的采购和报销审批程序,*须有经手人、*人、
会计、教会负责人的签名,方能报账。
十、各教会堂点应当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将教会资金存入个人
结算账户。
十一、各教会堂点的大额开支,须报执事会议研究决定。
十二、堂点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季至少张榜公布一次,并接受信徒和县三自爱国
会的监督,及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县基督教爱委会每年对各教会
的财务进行审计。
十三、教会堂点换届或更换堂点主要负责人之前,须接受所在地的县三自爱国会
的监督检查。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十四、各教会堂点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的房屋、构筑物不得转让、抵押、
私分或者作为实物投资。教堂若需变更其用途,必须得到县基督教爱国会批准。
十五、各教会对本堂点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固定资产,只有
使用权而无处置权。
十六、教会的财务管理和奉献款的支配,由所属教会制定管理办法。
十七、各教会应建立会计档案(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
的档案),并有专人管理。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依据<会计档案
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前郭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基督教财务管理制度(优秀1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