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可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主要如下:

关于无效合同的后果(专业7篇)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第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4.非民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规范的惩戒。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2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因不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生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第58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况。

1、无效合同的后果是:

当事人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关于合同无效后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此规定,我国法律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无效合同造成的后果不同而不同:无效合同未履行,双方也未因此遭受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已经履行的,双方应将依照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对于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如属一方过错造成,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自己的损失并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2、过错与损失承担

过错是指合同的无效有可归因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在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并不能完全由当事人所决定。对大多数合同来讲,造成无效的原因都是可归因于当事人的,如因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瑕疵而造成的无效。但有时,合同也可因当事人以外的原因造成无效,如在合同订立后,因国家法律对合同标的进行限制经营而造成的合同无效。只有当事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合同无效,才能基于过错由当事人承担损失。

过错不仅包括对于合同无效的过错,还包括对因履行无效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过错,当事人不知合同无效而依合同为给付义务,并不一定会造成损失,如造成损失,依合同无效的原因由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责任的一方或双方承担损失。如果损失是由于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如对交付的标的物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则应由对该损失有直接责任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3、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对双方已经依据合同为给付义务的无效合同,双方应当将已经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这是原则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不适用这种规定的情况。如:合同对方当事人死亡、解散。合同标的本身的特*使其不能返还或标的灭失、毁损已被善意第三人取得等。在这些情况下仍然要求返还,只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时在事实上也是行不通的。此种情况下,应该按照标的的市场价格计价补偿。

4、无效合同保证人的责任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因合同无效,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自应随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依据合同所生的保证义务自然消灭,保证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要看其对合同无效及损失的形成有无过错。

(1)保证人明知合同无效而予以保证的,应承担责任,其责任范围,以被保证人所承担之责任为限。

(2)保证人不知合同无效,如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其被保证人的原则,那么保证人仍须承担责任。如其被保证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原因,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如保证人在合同中已经声明合同无效自己不承担责任的,也不承担责任。

5、无效合同的抵押

双方为保证合同履行所签订的抵押权协议,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但是,如果抵押物由对方当事人占有,对方当事人可以抵押物抵押自己的请求权,除非另一方能够清偿债权或者依照法律必须返还抵押物。如果抵押物没有转移,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债权只能行使请求权,而不能处分抵押物,也不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关于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3

本文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不包括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及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

一、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4、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二、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6、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法院应予支持。

7、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4

房屋租赁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接触的一种合同,和我们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特别要注意租赁合同的签订和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果租赁合同无效,那么租赁合同无效有什么法律后果呢?本文对此作了解析,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1、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6、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法院应予支持。

7、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介绍无效合同要承担的后果5

无效合同要承担哪些后果?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因不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生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第58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况。

1、无效合同的后果是:

当事人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关于合同无效后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此规定,我国法律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无效合同造成的后果不同而不同:无效合同未履行,双方也未因此遭受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已经履行的,双方应将依照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对于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如属一方过错造成,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自己的损失并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2.、过错与损失承担

过错是指合同的无效有可归因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在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并不能完全由当事人所决定。对大多数合同来讲,造成无效的原因都是可归因于当事人的,如因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瑕疵而造成的无效。但有时,合同也可因当事人以外的原因造成无效,如在合同订立后,因国家法律对合同标的进行限制经营而造成的合同无效。只有当事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合同无效,才能基于过错由当事人承担损失。

过错不仅包括对于合同无效的过错,还包括对因履行无效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过错,当事人不知合同无效而依合同为给付义务,并不一定会造成损失,如造成损失,依合同无效的原因由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责任的一方或双方承担损失。如果损失是由于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如对交付的标的物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则应由对该损失有直接责任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3、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对双方已经依据合同为给付义务的无效合同,双方应当将已经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这是原则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不适用这种规定的情况。如:合同对方当事人死亡、解散;合同标的本身的特*使其不能返还或标的灭失、毁损已被善意第三人取得等。在这些情况下仍然要求返还,只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时在事实上也是行不通的。此种情况下,应该按照标的的市场价格计价补偿。

4、无效合同保证人的责任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因合同无效,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自应随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依据合同所生的保证义务自然消灭,保证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要看其对合同无效及损失的形成有无过错。

(1)保证人明知合同无效而予以保证的,应承担责任,其责任范围,以被保证人所承担之责任为限。

(2)保证人不知合同无效,如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其被保证人的原则,那么保证人仍须承担责任;如其被保证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原因,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如保证人在合同中已经声明合同无效自己不承担责任的,也不承担责任。

5、无效合同的抵押

双方为保证合同履行所签订的抵押权协议,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但是,如果抵押物由对方当事人占有,对方当事人可以抵押物抵押自己的请求权,除非另一方能够清偿债权或者依照法律必须返还抵押物。如果抵押物没有转移,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债权只能行使请求权,而不能处分抵押物,也不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6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仇少明律师房屋买卖合同, 是指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 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房屋买卖中,买卖 合同的有效*经常遇到纠纷,有效*是买卖双方争论的焦点,而在房屋买卖中, 也会出现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笔者结合司法工作经验特归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的情形,为美芹之献,供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参考。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那么,究竟实践中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认为 主要有以下几种: 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合同无效 <中华*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先购买的权利。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条规定:

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二)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 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 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 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7、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 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四)恶意串通,损害国 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法>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8、买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中华*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 转让:(五)权属有争议的。上述法律条文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项特别法规 的禁止*规范,属于强制*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出售人应当对所出售的 房屋拥有绝对的、 无任何瑕疵的所有权, 因为产权发生争议的房屋权属尚未确定, 出售人并不一定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无效。 9、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 利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中华*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上述法律条文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项特别法规的禁止*规范,属于强制* 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 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 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被解除上述措施前不得出售, 否则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规划红线 范围内的房屋等等。 二、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对这些特殊情形,应具体分析而不应一概认 为无效,即特定条件下有效,特定条件下无效。 1、房屋买卖未采用书面形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赔偿责任。 4。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 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5。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租赁合同范本无效的法律后果7

一、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4、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二、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6、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法院应予支持。

7、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