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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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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上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地点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哪里可以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地址如下:

您可以直接前往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

浦东新区社保中心:浦东南路3993号,电话:6876712150879089

徐汇区社保中心:徐虹北路80号,电话:64864804

长宁区社保中心:天山路38号,电话:62512333

普陀区社保中心:武宁路1032号,电话:62573913

闸北区社保中心:沪太路711号,电话:56531268

虹口区社保中心:曲阳路179号,电话:65085055

杨浦区社保中心:江浦路736号,电话:55210395

黄浦区社保中心:陆家浜路265号,电话:63112290

卢湾区社保中心:中山南一路535号1楼,电话:63041494

静安区社保中心:武宁南路211号,电话:62312119

宝山区社保中心:友谊支路238号,电话:56695040

闵行区社保中心:莘松路385号,电话:64929265

嘉定区社保中心:博乐路69号,电话:59522253

金山区社保中心:朱泾镇健康路271号,电话:57313749

松江区社保中心:*北路荣东路口,电话:57716059

青浦区社保中心:公园路200号,电话:69717054

南汇区社保中心:惠南镇城西路61号,电话:58024030

奉贤区社保中心:南桥路262号,电话:57414032

崇明县社保中心:城桥镇*路207号,电话:5962085

 

第2篇:上海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标准

上海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标准是多少呢?下面是人才网为大家整理的上海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标准,欢迎参考~

从上海市人社局获悉,为在上海市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提升出生人口素质,合理减轻参保生育妇女医疗费用负担,让市民分享医革成果,提高获得感,今年7月1日以后生育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生育妇女,其生育医疗费补贴将从原先的3000元调整至3600元。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35号)的规定,7月1日起,凡符合规定条件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3600元计发;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00元计发。

据了解,按照上海市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两项。其中,生育生活津贴主要用于保障生育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而生育医疗费补贴则主要用于保障生育妇女从怀孕至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范围包括:早孕检查与建册、产前检查、住院生产(医疗保险基金承担部分除外)、产后访视、产后42天康复检查及自然流产(包括宫外孕、葡萄胎)。

需要提醒的是,2016年7月1日前生育或流产的生育妇女,按原来的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第3篇:上海生育津贴怎么算?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生育保险金=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其中,生育生活津贴=缴费基数×产假时间(生育医疗费补贴按上面计算,一般正常生产,就是3000元)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备注:生育保险需连续买满12个月,宝宝出生的18个月之内报销,同时报销时需在保。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有10个月,也有6个月甚至更低的。因此应以当地社保中心为准。

上海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三)属于计划内生育;(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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