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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轻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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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最新轻伤鉴定标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旨在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各种外界因素(物理、化学、生物等)对人体产生作用,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且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以外界因素直接对人体造成的原发*损害及其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进行全面分析并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员应由法医师或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亦可由司法机关聘请或委托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鉴定人员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提供配合。鉴定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令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功能; (二)眶部单纯*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功能;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骨折或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功能。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吞咽功能;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素改变6平方厘米。

【扩展阅读篇】

[ment]:评论的话。

[expositorynotes]:含有说明、解释或评论的话;作说明或讲解用的话,偶尔有对正文的讲解和带解释*的注,但无评语。

对某人的看法与对这人的感觉详细解释评论的话。清唐鉴《廪贡生王府君墓志铭》:“昔年官京师,阅倭艮峯日记,见其上方评语,有曰‘子涵子洁’者,问之,则其河南同志王检心、王涤心也。”《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一回:“就将这本册子的记载,改做了小说体裁,剖作若干回,加了些评语。”赵树理《三里湾·决心》:“玉生一时想不出适当的评语来,只笼统地说:‘我觉着你各方面都很好!’”编辑本段评语:范文同学是个文静懂事的女孩,踏实、稳重、有礼貌,时刻起着模范带头作用,给同学们树立了榜样。上课时专心听讲的神情让人感到你的专注和认真。你的作业整洁、字迹漂亮,令老师非常满意。思维灵活,接受能力强,勤于思考,大胆质疑。在班里,你的学习成绩一直都很出*,是个优秀的女生。愿你永远健康、快乐、上进,在知识的海洋中不断前行,成为一个强者、胜利者!你的聪明与勤奋必将带领你走向成功。老师由衷地祝福你。

 

第2篇:最新轻伤鉴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根蒂根基,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之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负;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负。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令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

,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3篇:轻重伤鉴定标准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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