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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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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则应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二)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三)拒绝接受治疗。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释义,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工伤保险制度的受益者是工伤职工,旨在保障其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完全或部分丧失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若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待遇条件,如劳动能力完全恢复无需保障,则应停发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工亡职工的亲属在某些情形下也将丧失享受有关待遇的条件,比如子女达到一定年龄或就业后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等。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不同等级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只有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的残疾程度和相应的待遇才能确定。若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则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且表明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在这三个环节,工伤职工都应依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能拒绝。

实践中,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较少。因一旦鉴定完成,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和待遇也就确定。只有在职工或其亲属认为伤情有所变化时,可申请再次或复查鉴定。如果社会保险机构认为职工的伤残有所好转,提出再次鉴定要求,职工拒绝,则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拒绝治疗:工伤保险制度旨在通过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使其重返社会。因此,工伤职工有权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同时也有积极配合治疗的义务。若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将违背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规定拒绝治疗者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旨在促进工伤职工积极治疗,尽可能恢复劳动能力,提高生活质量,而非消极依赖社会救助。

 

第2篇:广东广州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现行我国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生活护理费、一次*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等。但并非一直享受,工伤职员只要出现拒绝治疗等情形立刻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在广州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在广州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广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相关问题】:

一、刘先生不幸遭遇工伤事故,但一直拒绝进行工伤鉴定。这种情形能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回复】:不能,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员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待遇。

二、王先生遭遇工伤死亡,留下一个15岁的孩子。今年王先生孩子年满18周岁,不知能否继续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还是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回复】: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停止领取抚恤金。所以王先生儿子不能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拒绝工伤康复治疗后能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咨询电话多少?

【回复】:不能,工伤职员拒绝治疗即立刻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3篇:致使停止享受工伤保险的情况有哪些?

致使停止享受工伤保险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2、拒绝治疗的;

3、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按照什么标准享受工伤待遇,所需费用谁负责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对于参保和未参保职工的所负责任是一样的,只不过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用人单位如果未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就要承担受伤职工工伤待遇的全部责任,同时保证参保和未参保职工在发生工伤时,享有工伤待遇的标准一致。

办理工伤保险的期限是多久?

1、工伤事故报告时限: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电话或2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用人单位书面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是否受理和补正材料的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自补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认定是否工伤的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5、工伤认定决定的送达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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