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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承诺履行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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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合同案例:承诺履行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12年7月,刘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用于其家居经营,约定一年内还清。由于经营不善,刘某于2013年6月负债累累,避往他乡,导致王某多次到刘某家催款无果。刘某的父亲刘某某于2013年8月向王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愿意偿还10万元及利息,并确定了还款时间。然而,由于刘某某未再履约,王某于2014年4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和刘某某共同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

庭审中,刘某某辩称争议款项为刘某所欠,自己并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没有还款义务。他表示出具承诺书是代为履行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歧】 对于此案,存在四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某的还款承诺书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行为。虽然刘某某出具了还款承诺书,但并非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无合同上的履行义务。违约责任应由真正的债务人承担,债权人不能要求刘某某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是为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直接取得对该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故刘某某应承担付款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是一种代位清偿的行为,根据诚信原则,刘某某应与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种观点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是担保付款,应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评析】 截至目前,我国法律对刘某某出具还款承诺书行为的定*尚无明文规定。以下为不同观点的评析:

一、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该类合同应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即当事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应达成合意。在本案中,刘某某向王某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并非与债务人刘某达成由刘某某向王某履行的协议,故刘某某的行为不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第三人的履行行为为内容,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有瑕疵的情况下,违约责任应由债务人承担。在本案中,王某和刘某并未约定债务由刘某某代为履行,刘某与刘某某亦未达成由刘某某代为履行的书面协议。因此,刘某某出具的还款承诺书纯属个人自愿,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无关。

三、刘某某的行为不能视为担保付款的行为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是单务的无偿合同。在本案中,由于刘某某承诺还款的行为并非为担保原合同的履行而设立,故不符合保证合同的要求,不能依据保证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刘某某承担责任。

四、刘某某的行为与债务转移有本质的区别 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间达成协议,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因此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原债务人因债务的转移而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债务转移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本案中,刘某某出具的还款承诺书的行为不构成债务的转移,因为刘某某虽有还款承诺,但王某并未同意刘某退出原合同之债,刘某的还款义务并未因刘某某的承诺而免除。

笔者认为,第三人出具还款承诺书的行为是一种*的代为清偿的承诺,是一种单务约束。第三人因承诺履行的行为而在其与债权人之间产生一种单务约束之债,这种单务约束之债一经生效便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在本案中,王某因刘某某的承诺而取得要求刘某某清偿债务的权利,刘某某作为债务人应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债务。

第三人因单独行为而与债权人发生单务约束之债,原债务人与债权人发生契约之债,这两者是*存在的。由于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的给付相同,因此在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形成共同连带关系。债权人有权选择原债务人或第三人单独或共同部分或全部给付。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就其代原债务人清偿的金额要求原债务人返还。第三人原则上可以提出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抗辩属外。

 

第2篇:第三人承诺借款的责任是否应该承担

导语:第三人承诺承担借款的责任在司法中是如何处理的?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做呢?下面是百分网小编整理的相关案情分析,需要了解的朋友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

李某于2014年2月10日向周某借款10万元,约定当年年底归还;11月1日,李某又向周某借款10万元,约定2015年2月底归还。两笔借款到期后,李某都未如约还款。2015年3月,王某向周某出具承诺书,写明“我保证愿意为李某承担对周某的所有借款”。2016年3月,周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王某归还借款。

【分歧】

王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该责任的*质如何?

第一种观点认为,承诺书明确表明是保证,故王某系连带保证责任。因未约定保证期间,周某应在借款到期后6个月内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但周某未在期限内主张权利,故王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承诺书明确写着保证,王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承诺承担借款时,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已届满,新履行期尚未达成,故保证期间应从周某第一次向李某主张权利即起诉时起算。周某向王某主张权利未超过期限,故王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出具承诺书时原债务履行期已届满,王某所作承诺不是保证担保,而是债务加入,故不涉及保证期间问题,王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从保证担保的法律*质及目的分析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当债务人尚未履行债务,债权可能不能实现时,提供多一重保障。保证人既应在履行期限内督促债务人履行,还应在其违约后,自行履行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系连带责任保证时,不履行指债务未履行的状态;系一般保证时,不履行还指债务人缺乏履行能力;二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而,第三人作出保证到承担保证责任之间是一种或然状态,能否成为现实取决于条件能否成就。

保证以主债务存在为前提并依附于主债务,在责任承担过程中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及保证人三方行为,应该说,前述第一个条件才真正触及其法律关系的根本,囊括了所有相关主体的行为及法律后果。第二个条件仅是制度设计者为债权人单方面设置的权利期限,以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将或然责任确定为现实责任。故一般情况下,提供保证应在债务未到期前作出。借款到期未还,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状态业已形成,此时所作的保证更贴合代为履行的承诺。不能因有“保证”二字就认定是保证关系。

2.基于债务加入法理的分析

债务加入在实践中经常存在,但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它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行为,又叫并存的债务承担。还有一种免责的债务承担,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有体现,又叫债务转移。第三人债务承担是免责还是并存,要看有没有免除原债务人的履行义务,需债权人明示。对并非不可转让于他人的债务,只要债权人、第三人及债务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债务加入,甚至在仅有债权人与第三人合意的情况下,第三人加入代为履行,债权人认可并受领,于债务人并无不利,亦可成立债务加入。债务加入的内容以加入时原债务已确定的内容为准,第三人债务加入后,成为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承担的债务范围同一,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3.本案承诺书应认定为债务加入

辨析一个行为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关键看意思表示,前者意思在于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将履行债务,若不履行则由其代为履行;后者在于第三人表示将直接代债务人履行,若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无较明确的保证含义,宜认定为债务加入。连带保证和债务加入,在时间节点上有明显区别,前者应在债务到期前作出,后者到期前或后作出均可。

王某在李某借款到期后出具承诺书,虽有“保证”二字,但系对已到期的债务作出承担还款责任的承诺,不具有担保李某履行的*质,非法律意义上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就李某对周某的确定债务直接以自己名义及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周某的接受行为即形成了合意,属于债务承担。王某与周某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周某未明示解除李某的还款义务,王某与李某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3篇:合同履行承诺书

甲方:z市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一、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与广东省、z市的地方法规不相抵触的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条件下,签订本承诺书。

二、培训承诺期限

自本承诺书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本承诺期满为止。

三、培训费用的支付

1、培训费用是指有支付凭证的费用,包括在培训期间所发生的差旅费等。

2、在合同期内,甲方对乙方进行各类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支付。

3、合同解除培训费用的支付

1)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本承诺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2)乙方因违返甲方的规章制度或工作期间表现不佳者,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本承诺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3)甲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企业因经济原因需要裁员等),乙方无需支付培训费用;

4)本承诺期满,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支付培训费用;

四、履行培训义务

1、乙方接受培训后,要将培训期间所取得的文件及培训资料交于甲方有关部门存档;

2、乙方要将接受培训所取得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甲方有关部门存档;

3、乙方要将培训期间学得的知识及时转达给甲方的有关人员;

五、本承诺在履行当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争议,本着互相协商的原则。如有不可解决的争议,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节器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本承诺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承诺书条款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新规定为准。

八、本承诺收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九、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z市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人(签章):(签章):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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