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数据采集原则,人口普查数据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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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普查数据采集原则,人口普查数据要求是什么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普查数据采集原则,人口普查数据要求是什么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普查数据采集原则?

普查数据采集原则上采取电子化的方法。采用普查员使用电子采集设备(PAD或智能手机)登记普查对象信息并联网谈雹实时上报,亦或是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填写等方法进行。

普查员应根据工作要求,在户口整顿基础上对所负责普查小区进行全面摸底,掌握并熟悉普查小区内的人口和居住情况,编制《户主姓名底册》,按照《户主姓名底册》进行入户登记工作,并参考部门行政记录等资料进行比对复查,保证普查登记真实滑升准确、不重不漏。

人口普查数据要求?

一、普查要求

  1、假设您选择自主填写,请您在普查员上门时予以说明,并在普查员的详细指导下,根据本页背面提示的步骤于10月11日至11月5日这个时间段完成填写。

  2、假设您在11月5日24:00以前没有完成自主填写,普查员将会在11月6日至15日入户进行登记。

  3、假设您家(住所)被抽中作为长表调查户,普查详细指导员将会在11月16日至30日再次入户进行普查长表登记。

  二、普查意义

  国务院决计划于 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您所申报的主要内容,将直接影响未来收入、消费、教育、就业、养老、医疗、社会保证等政策的制定和完善,也影响到您所在地区的教育和医疗机构布局、儿童和老年人服务设施建设、工商业服务网点分布、城镇住房供给、城乡道路建设等,与您的生活息息有关。

  三、注意事项

  您的支持配合是人口普查获取成功的重点。您提供的信息会经加密处理后直接使用电脑或手机在线上传至国家统计局数据库,我们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您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

普查名词解释?

普查是指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为具体调查某一个重要的国情、国力,针对组织的一次性大规模的全面调查,其主要用来调查不可以够或不适宜用定期全面的调查报表来收集的资料,来搞清重要的国情、国力。

普查是为了某种特定的目标而针对组织的一次性的全面调查。普查大多数情况下是调查属于一定时点上的社会经济情况的总量,但也可调查某些时期情况的总量,乃至调查一部分并不是总量的指标。

普查涉及面广,指标多,工作量大,时间性强。为了获取准确的统计资料,普查对集中领导和统一行动的要求高

全国自然灾害风险普查要求?

综合风险普查情况举行公布会

一要摸清自然灾害风险底数。全面获取全国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海洋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六大类22种灾害致灾信息,还有人口、经济、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等重要承灾体信息,掌握并熟悉历史灾害信息,查明区域综合减灾能力。

二要把控掌握自然灾害风险规律。客观认识现目前全国和各地区致灾风险水平、承灾体脆弱性水平、灾害综合风险水平、综合减灾能力和区域多灾种特点,提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防治区划和防治建议。

三要构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的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调查评估指标体系,形成分区域、分类型的国家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基础数据库,健全风险评估与灾害防治区划等技术方式体系,形成适应我们国内国情的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制度体系。

人口普查规定全文?

涵盖了共30条法律条文,这当中明确规定了人口普查的基本要求、程序、内容、范围及保密措施等方面,旨在保证人口普查工作的公正、合法、科学和保护个人隐私。详细内容可以在有关法律部门或官方网站上查阅获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全国人口普查,保证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口普查的目标是全面掌握并熟悉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 人口普查工作根据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加的原则组织开展。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要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在人口普查工作这个时间段,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相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需要帮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参加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第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规定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需要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 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详细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干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个主管部门、各个相关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可以自己可以再次更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可以以任何方法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恶意修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可以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七条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对应年的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保证足额到位。

人口普查经费需要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八条 人口普查每 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标准时点为普查年的11月1日零时。

第九条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以下简称普查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人口普查需要根据普查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仔细执行本规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还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涵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时间停留的境外人员。

第十二条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涵盖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证、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第十三条 人口普查采取全面调查的方式,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人口普查采取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开展

第十五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公安机关需要根据普查方案的相关规定完成户口整顿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交本级人口普查机构。

第十六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需要划分普查区,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

第十七条 每个普查小区需要至少有一名普查员,负责入户登记等普查工作。每个普查区需要至少有一名普查详细指导员,负责具体安排、详细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直接进行入户登记。

第十八条 普查详细指导员和普查员需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第十九条 普查详细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家鼓励满足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加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条 借调的普查详细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招聘的普查详细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具体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 普查机构需要对普查详细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查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详细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普查详细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人口普查任务时,需要出示普查详细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二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详细指导员、普查员需要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户主姓名底册。

第二十三条 普查详细指导员、普查员入户登记时,需要向人口普查对象说明人口普查的目标、法律依据还有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需要及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认真回答有关问题,不可以隐瞒相关情况,不可以提供虚假信息,不可以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人口普查对象需要在普查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普查人员需要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可以伪造、恶意修改普查资料,不可以以任何方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机构需要对人口普查开展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核验、复查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第四章 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和发布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需要根据普查方案的相关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并及时上报人口普查资料。

第三十条 人口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需要予以发布。

全国和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主要人口普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以公报形式发布。

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布本行政区域主要人口普查数据,需要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需要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开发和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人口普查中取得的原始普查资料,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保存、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人口普查中取得的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对外提供、泄露,不可以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可以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标。

人口普查数据不可以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查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自己可以再次更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

(二)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伪造、恶意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三)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保存、处理人口普查资料的;

(四)违法发布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出现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五条 普查机构在组织开展人口普查活动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普查方案的;

(二)伪造、恶意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三)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

(四)没有按照普查方案的相关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导致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

(六)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需要设立举报电话号码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等人员的普查内容和方式,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军队相关部门规定。

交通非常不便地区的人口普查登记时间和方式,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布的资料计算。

台湾省地区的人口数,根据台湾省地区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发布的资料计算。

第四十条 为及时掌握并熟悉人口发展变化情况,在两次人口普查当中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 6月1日起施行。

按照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摘要普查数据采集原则上采取什么方法?

按照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要求,原则上全面采取电子化数据采集方法,以提升普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七人普标准时点为 11月1日零时。普查员手持PAD上门采集涵盖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信息。

房屋普查文案?

是必要的。因为房屋普查是对国家房屋资源进行全面了解和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房屋普查结果进行整理和梳理的记录。普查结果反映了房屋的数量、分布、结构、状况等信息,这些信息是制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建筑设计等方案的基础。同时,普查文案的编制也是对房屋信息的保护和管理,保证房屋信息的安全和准确。在调查与监管中,更多的数据也是对普查文案的要求,房屋普查和普查文案的具体安排和到位,对城市建设和治理有着重要意义。

自然灾害普查 开展细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首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印发首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开展方案(修订版)的公告》(国灾险普办发〔2023〕6号)、《贵州首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开展方案》和《六盘水市首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开展方案》要求,结合六盘水市防震减灾工作实质上,制定本方案。

一、整体目标与主要任务

(一)整体目标

通过开展地震灾害风险普查,摸清我市地震灾害风险隐患底数,客观认识地震灾害风险水平。为有效开展地震灾害风险防治和应急管理工作、真真切切保证社会经济持续时间、安全发展提供地震灾害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

一是按照已有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与环境等重要承灾体信息,历史灾害信息,全面获取我市地震灾害主要灾害致灾信息,掌握并熟悉重点隐患情况,查明防震抗震能力。

二是以调查为基础、评估为支撑,客观认识现目前我市地震灾害致灾风险水平、承灾体脆弱性水平、灾害链特点,科学预判未来一段时期地震灾害风险变化趋势和特点,形成我市地震灾害防治区划和防治建议。

三是通过开展普查,建立健全地震灾害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分类型、分区域、分层级的全市地震灾害风险与减灾能力数据库,建立多尺度隐患识别、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制图、风险区划、灾害防治区划的技术方式和模型库,形成地震灾害风险普查与常态业务工作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工作制度。

(二)主要任务

在市普查办和省地震局的领导下开展普查工作。

1.主要任务:

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要素全面调查。查明全市防震抗震能力,建立分类型、分区域、分层级的地震风险与减灾能力数据库;用好全国灾害风险和减灾能力评估与制图系统,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按照应用需编制市县级1:5万或1:10万地震灾害系列风险图,编制地震灾害系列风险图、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图。

详细指导各市、特区、区开展地震灾害致灾孕灾风险要素调查、重点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与防治区划工作,帮助详细指导重要承灾体调查、历史灾害调查和减灾资源(能力)调查;审查核验汇集县级成果数据,按照官方要求统一汇交全市地震灾害普查成果。

2.主要内容:

全面掌握并熟悉风险要素信息。全面收集获取地震孕灾环境及其稳定性、致灾因子及其危险性、承灾体及其暴露度和脆弱性、历史灾害等方面的信息。

开展多尺度风险评估与制图。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编制地震灾害风险图。

编制地震灾害风险区划图和防治区划图。编制市级、县级地震灾害风险区划图和防治区划图,提出防治对策。

三、普查范围及内容

(一)普查范围

1.普查对象

普查范围。统筹利用有关基础数据,普查与地震灾害有关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各市、特区、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还有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社区)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等。

承灾体调查对象。统筹利用有关基础数据,调查遭受灾害破坏和影响的居民、生命线工程、公共服务系统和三次产业所涉及的人口、房屋、基础设施、财产、自然资源与环境和区域经济等。

减灾资源(能力)调查对象。统筹利用有关基础数据,调查参加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各市、特区、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社区)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还有水利工程、灾害防护工程、避难场所等防灾减灾工程。

2.普查时空范围

六盘水市地震灾害风险普查开展范围为六盘水市全境。详细根据“在地统计”的原则开展普查任务。各市、特区、区在根据市级普查方案完成有关任务前提下,按照本地实质上,可一定程度上增多调查、评估、区划的主要内容,提升调查评估精度、质量和成果应用的范围。

按照调查内容分类确定普查时段(时点),主要地震灾害致灾因子调查收集30年(1990年 )或者以上长时段连续序列的数据资料,有关信息更新至 12月31日。年时段为 1月1日至 12月31日,近三年时段为 1月1日至 12月31日,结束时点为 12月31日。年历史地震灾害灾情调查时段为1978年至 ,重要地震灾害事件调查时段为1949年至 。

(二)普查内容

1.地震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

调查与汇集全市已开展有关工作成果,建立全市范围的地震活动断层、场地地震地质条件基础数据库,编制县级1:5万活动断层分布图。

2.承灾体调查

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利用各种承灾体已有基础数据,开展承灾体单体信息和区域性特点调查,重点对区域房屋、基础设施、矿山(煤矿、非煤矿)、危化品企业、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与环境等重要承灾体,人口、GDP、农作物(含小麦、玉米、水稻等)、企业固定资产等重要统计数据,土地利用、地形等重要孕灾环境的空间位置和地震灾害灾情属性和空间信息进行调查。

房屋建筑调查。依据内业提取的城镇和农村住宅、非住宅房屋建筑单体(户)轮廓,掌握并熟悉房屋建筑的地理位置、占地面积信息;在房屋建筑单体(户)轮廓底图基础上,外业实地调查并使用APP终端录入单体(户)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结构、建设年代、用途、层数、使用、设防情况等信息。

基础设施调查。针对交通、能源、通信、市政、水利等重要基础设施,共享整合各种基础设施分布和部分属性数据库,通过外业补充性调查基础设施的空间分布和属性信息。基础设施属性信息主要涵盖设施地理位置、类型、数量和设防情况等内容。

民用核设施调查。核查民用核设施的抗震设防标准、洪水设防标准等地震灾害防护要求执行情况,调查和统计民用核设施地震灾害防护达标情况。

矿山(煤矿、非煤矿)、危化品企业。调查矿山生产企业、危化品企业(产业园)空间位置和设防情况等信息;核查矿山、危化品产业园的抗震设防标准执行情况;调查和统计矿山、危化品产业园地震灾害防护达标情况。

公共服务系统调查。针对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重点公共服务系统,调查学校、医院和福利院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人员情况、功能与服务情况、应急保证能力等信息。

三次产业要素调查。共享利用新经济普查成果,掌握并熟悉行政单元二三产业固定资产价值信息;调查第三产业中大型商场和超市等对象的空间位置、人员流动、服务能力等信息。

资源与环境要素(含孕灾环境)要素调查。共享天地图系统、整理其所含地形信息,共享整理第三次国土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分布图及有关资料。

人口与经济普查等统计数据整理。充分利用新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及各级政府统计局年统计资料,共享整理行政单元人口、GDP、农作物(含小麦、玉米、水稻等)等统计数据,制作全市人口和GDP格网分布图。

3.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

各市、特区、区全面调查、整理、汇总1978年以来本行政区年地震灾害灾情统计数据,建立1949年以来全市重要地震灾害强度、范围、灾情等要素完整、内容翔实、数据规范的长时间序列重要历史地震灾害时空数据集。

年历史地震灾害灾情调查统计。调查1978 各县级行政区年地震灾害灾情信息,主要涵盖灾害基本信息、灾害损失信息、救灾工作信息、社会经济信息等。

重要历史地震灾害调查。调查1949 全市重要地震灾害信息,主要涵盖重要地震灾害强度、范围等基本信息、灾害损失与应对信息、救灾与恢复重建等工作信息。

历史年地震灾害灾情评估。评估1978年至 出现的年地震灾害灾情,涵盖年每十万人受灾人口、年每十万人死亡人口、年直接经济损失、年直接经济损失占GDP比重。

4.减灾能力调查与评估

在全市范围内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调查单元,兼顾市级单位,统筹利用有关基础数据,调查评估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乡镇、社区和家庭在抗震减灾和救灾方面能力的现状水平。

政府减灾能力调查。主要调查市县两级政府涉灾管理部门、各种专业救援救助队伍、救灾物资储备库(点)、灾害避难场所、地震灾害监测站点、人员队伍情况、资金投入情况、装备设备和物资储备情况。

企业和社会组织减灾能力调查。主要调查相关企业救援装备、保险与再保险企业综合减灾能力和社会组织减灾能力。

乡镇和社区综合能力调查。主要调查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基本情况、人员队伍情况、应急救灾装备和物资储备情况、预案建设和风险隐患掌握并熟悉情况等内容。

家庭减灾能力调查。抽样调查家庭居民的地震灾害风险和识别能力、自救和互救能力等。

5.地震灾害重点隐患调查和评估

重点调查其可能引发重要人员伤亡或阻碍社会运行的承灾体,根据可能导致的影响(损失)水平建立地震灾害隐患分级标准,确定主要承灾体的隐患等级。

6.地震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

建立典型房屋建筑、生命线工程地震易损性数据库,结合地震危险评价成果和房屋建筑普查成果,评估房屋建筑地震破坏直接经济损失与人员伤亡风险,给出不一样可能性地震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编制全市地震人口和直接经济损失风险区划图。

五、普查成果与成果汇交

(一)数据成果

涵盖地震灾害风险要素调查数据、主要承灾体调查数据、历史地震灾害调查数据、减灾能力调查数据,地震重点隐患数据等,形成地震灾害风险与减灾能力数据库,涵盖各种空间数据和统计数据。

(二)图件成果

主要涵盖市县两级地震灾害致灾孕灾要素分布与危险性评估图谱,主要承灾体空间分布图谱,历史地震灾害灾情调查与评估图谱,减灾能力调查与评估图谱,地震重点隐患分布图谱,地震风险评估与防治区划图谱,形成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图谱数据库。

(三)文字报告成果

主要涵盖三种类型的文字报告,即涵盖地震灾害风险普查途中各个阶段工作总结报告,地震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成果、图件成果、风险评估与区划等各种成果分析报告,地震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技术总结报告。

(四)成果汇交

主要涵盖调查数据类成果、评估与区划图件类成果、文字报告类成果。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成果汇交要求和规范开展成果汇交工作,根据普查工作开展进度具体安排,分阶段进行汇交,保证有关后续工作的开展。

六、开展计划

— ,完成全市地震灾害风险清查、调查和部分省市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编制地震灾害防治区划图,汇总普查成果。

(一)摸底登记。针对市、县、乡镇各级开展普查对象清查工作,摸清普查对象的数量、分布和规模,准确界定普查对象的普查方法及填写单位。市县根据省级清查开展方案,组织开展清查工作。

(二)全面普查。市级组织县级通过档案查阅、实地访问、现场调查、推测预计估算等方式获取普查数据,并通过普查软件进行填写,完成逐级审查核验上报。

(三)汇满分析。市级负责审查核验汇集形成本地区地震风险普查数据成果,并根据统一要求向省级方面提交,形成市级普查数据库。

(四)风险评估与区划。市级结合各县区工作基础,地震灾害风险进行评估区划工作。

(五)成果汇总。自下而上逐级报送普查成果,并统一纳入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管理系统在对调查数据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合适数据特点的风险评估方式;开展多层次、多的视角成果分析,编制地震风险普查成果报告。地方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普查成果开发应用研究,建立地震灾害风险普查与常态化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和隐患调查与评估业务工作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工作制度。

七、相关要求

(一)组织保证

为真真切切加强对全市地震灾害风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六盘水市首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地震灾害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担负领导小组的平日工作,负责普查业务详细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要成立由县级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分管负责同志作为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地震风险普查有关工作,推动普查工作落实,真真切切强化对普查工作的组织保证。

(二)技术保证

技术保证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完成。以购买第三方服务还有有关涉灾行业领域技术支撑单位、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及知名专家组成普查技术组,综合分析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和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和区划已有成果和业务现状,做好地震灾害风险普查的技术框架设计,工作方案编制等任务,牵头负责地震风险普查技术详细指导和总结等工作。县级要提高建立健全专家和技术队伍,有效做好地震风险调查、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与区划的支撑。

(三)经费保证

全市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经费由市县两级保证为主,中央、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地方一定程度上补助。市县两级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及时具体安排专项财政预算、调整资金予以保证,保证经费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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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普查数据采集原则,人口普查数据要求是什么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普查数据采集原则,人口普查数据要求是什么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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