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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捐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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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学校捐赠管理制度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篇一:学校捐赠活动制度

xxxxxx学校捐赠活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捐助活动的规范,经领导班子研究制定如下制度:

一、有关捐助活动的安排

1、捐助10万元(物品折价达到10万元)以上,由正校级领导负责接待,邀请市教育局主要领导参加,制定方案,举行全校*(来自:xltkwj 小龙 文档 网:学校捐赠管理制度)仪式,回赠锦旗,安排工作餐;

2、捐助5万元到10万元(物品折价达到规定数额),由正校级领导负责接待,邀请市教育局主管领导或有关科室领导参加,制定方案,举行全校*仪式,回赠锦旗,安排工作餐;

3、捐助1万元到5万元(物品折价达到规定数额),由正校级领导负责接待,邀请市教育局有关科室人员参加,部分学生参加仪式,回赠锦旗,不安排工作餐;

4、捐助5千元到1万元(物品折价达到规定数额),由正校级领导负责接待,学生代表参加仪式,回赠锦旗,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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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餐;

5、捐助1千元到5千元(物品折价达到规定数额),由副校级领导负责接待,不举行仪式,回赠锦旗,不安排工作餐;

6、捐助1千元以下(物品折价达到规定数额),由学校科室主任负责接待,不举行仪式,回赠锦旗,不安排工作餐;

二、捐赠款物的管理

1、捐款、捐助物品由总务处专人负责管理,所有捐助款物必须做到登记准确、用途明确,出库入库经校领导批准并由管理员和经手人签字;

2、接受捐助的部门及时清点款物,并上交管理员;

3、负责管理捐助款物的人员负责建立管理台帐以及款物的保管工作,认真做好款物的登记、使用,定期向校领导汇报有关情况,按照要求做好公示、汇报;

4、所捐款物的登记、使用情况每年助残日期间通过有关信息渠道做好公示。

三、其它事宜

1、捐助活动尽可能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

2、学校可根据具体活动调整安排。

3、本制度自2010年3月21日开始实施。

2010年3月20日

篇二:吴旦:完善现代大学捐赠管理制度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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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旦:完善现代大学捐赠管理制度任重道远 作者:

来源:<教育与职业(上)>2015年第01期

成立专门的募捐机构,拓宽高校资金筹措渠道。成立专门的募捐机构,有利于拓宽我国高校资金筹措渠道改变资金来源普遍单一的现状,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到高校中来。目前在我国高校中真正意义上广泛开展募捐活动的募捐机构很少,多数募捐机构仅局限于处理找上门的捐赠,或者是干脆就没有募捐机构,这大大减少了学校的捐赠收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个人、企业、社会团体、慈善组织有能力提供大笔捐赠,建立募捐机构,积极开展募捐活动吸引这些社会资本到高校中来不仅可能而且符合*惯例;特别是当前我国多数高校普遍存在资金短缺现象,建立募捐机构、积极开展募捐活动更为迫切和必要。建立*基金管理机构,提高基金的管理、使用效率。建立*基金管理机构提高基金管理、使用效率不仅体现对捐赠人的尊重,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度。一方面,接受的捐赠资金如果没有及时使用、没有*机构进行有效的管理,还可能受通货膨胀、价格等市场因素的影响,从而降低购买力,损害学校的利益并且违背捐赠人的初衷;另一方面,目前我国高校中普遍存在的捐赠资金的管理权、使用权由一个机构同时行使的现象,也带来很多问题。诚然,在我国现行的社会制度和高校管理体制下,*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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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机构与高校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以及具体怎么样进行*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商榷。

加强捐赠立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校基金持续发展、运作模式,加速向世界一流大学迈进的步伐。目前,我国涉及捐赠的法律、法规包括<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6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19号发布)、<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令137号发布)、<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令400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等。现有的涉及捐赠的法律在对捐赠行为的规范上较为笼统、难于*作,而相关的较为具体的各项条例、政策尚未上升到法律的层面,难以起到应有的激励、约束和规范作用;另外,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文尚不完善,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如遗产税的征收问题、能否直接向非营利的学校捐赠的问题、税收的优惠幅度问题等。这些因素均严重影响了高校的捐赠收入及捐赠基金的良*运作。因此,加强捐赠立法,完善有关捐赠的法律、法规是我国高校成功拓展捐赠收入渠道的前提和保障。

加强捐赠立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校基金持续发展、运作模式,有利于增强我国高校的办学自主*,降低对*拨款和学费的依赖,加速向世界一流大学迈进的步伐。国家和地区的发展难免受到波动,如果学校的经费来源单一,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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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于依赖*,势必会影响到学校的健康发展。

篇三:同济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同济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学校发展建设的持续推进,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的友好人士或团体相继在我校捐资设立了多项基金,捐建了多个教学、科研、活动等场馆。为了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拓宽学校资金筹措渠道,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学校欢迎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的个人或团体为同济大学教育事业捐赠;

2、学校鼓励校内各学院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以建立、发展和壮大学院基金;

3、所有社会捐赠的募集必须遵循节约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提高社会捐赠的效益;

4、所有社会捐赠的募集必须重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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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社会捐赠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社会捐赠应在互相尊重、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确保捐赠者意愿与学校利益的统一;

3、社会捐赠应具有完整的使用规范和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范使用捐赠资源。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是在上海市民政局正式注册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社团法人。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第五条 校基金会的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按照校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通过合法、安全、有效、规范的运作,使基金保值增值)、使用资金(策划、设立资助项目)。其职责是:

1、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2、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3、审核、办理学校及下属各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的有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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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4、拟定捐赠管理、资金使用等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施行;

5、跟踪了解社会捐赠的到位情况,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7、组织实施基金项目的申请、立项、使用、评估等审批工作;

8、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9、负责各类捐赠证书的制作与颁发;

10、收集整理捐赠信息,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六条 对外联络与发展办公室是负责学校对外发展联络、校友事务管理、社会办学资源拓展工作的职能部门。学校授权其承担以下有关接受社会捐赠的主要行政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订学校开拓办学资源筹措渠道的规划和办法,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2、广泛联络校友、校董和海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沟通联系工作。建立信息库和数据中心,为学校开拓办学资源提供政策建议和决策服务;

3、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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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项目的具体实施;

4、对学校利用社会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向捐赠者反馈有关情况;

5、对校基金会募集资金的运作进行管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6、指导和协助各学院开展学院基金的管理工作;

7、安排接待捐赠人士和捐赠单位代表的来访;

8、具体负责校基金会秘书处工作。

第七条 学校下属各学院均可申请在校基金会下设立学院基金,经校基金会审核通过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设立,同时建立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

第二章 捐赠流程

第八条 申请捐赠的个人或团体需事先与校基金会或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取得联系,填写<同济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附件),接受有关捐赠对象、捐赠内容、捐赠用途、协议文本、管理规范等方面的审核。为加强内部管理和信息沟通,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将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及时向校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备案,对于重大捐赠项目最终应由学校出面配合进行洽谈。

第九条 校基金会审核通过后,与捐赠方共同商议确定最终的协议文本、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并由校基金会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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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学校审批通过后,由校基金会或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一律以同济大学或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署。

第十一条 校基金会负责跟踪了解捐赠资金的到位情况,所有捐赠款项一律进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专用帐户,其中基建类项目捐赠款由校基金会转拨学校财务处,并按捐赠协议统一管理。捐赠款项的入帐必须遵守民政部门、*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校基金会代表学校出具有关收据及接收*。

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指除现金、股权、房产以外的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苗木、建材及系统软件等),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捐赠方填写<同济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附件),由受赠单位与学校图书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资产管理处、 财务处等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帐,并报校基金会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下属各学院在争取和募集社会捐赠过程中,应提前与校基金会取得联系,严格按照上述捐赠流程办理,不得私自签署协议。

第三章 基金的设立

第十四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基金(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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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非限定*基金统一纳入校基金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有利于同济大学长期发展的项目,由校基金会理事会根据校基金会章程及学校发展需求支用。

根据基金设立的*质,基金可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根据基金来源、用途或金额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学校基金和学院基金(指各学院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接受捐赠所形成的面向本学院的基金)。

第十五条 设立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原则上其本金应不少于*币100万元。 第十六条 新设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提高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水平和办学条件的各项事业,包括资助学科*、师资队伍、实验室、基础设施等建设,设立奖励金、助学金、教席基金、*交流基金等。

第十七条 基金的名称一般由[同济大学"(或同济大学下属学院)、捐赠个人或团体名称(视捐赠方意愿)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如[同济华润中医大师传承人才培养基金"、[同济大学李国豪奖学金"、[同济大学汽车学院基金"等。

第*条 除奖励金、助学金外,以捐赠方冠名设立的专项基金,原则上其捐赠金额应不少于*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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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项基金应本着[公开、公平、择优、择需"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第二十条 基金(包括奖教金、奖学金)必须具备详细的章程、管理办法及使用细则,并设立单独的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具体负责该基金的管理和实施。该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在校基金会的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基金由校基金会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章程、管理办法及使用细则;各学院基金由学院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管理办法及使用细则,报校基金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项基金(包括奖教金、奖学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校基金会会同该基金的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按照基金的章程、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项基金在校基金会设立专用帐户,按项目单独核算,并定期编制财务明细表,接受审核。

第二十四条 各项基金由校基金会统一进行收付款项、开具收据、编制报表、颁发证书等管理工作,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与审计。

校基金会于每年年初向校长办公会议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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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项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由各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基金项目负责人向校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六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基金运行情况,各项基金每年可从可用经费中提取适量管理费,用于专家评审及日常行政办公开支等,提取数额不得超过上一年使用经费总额的5%,可累积使用。

第五章 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项基金因完成功能、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该基金的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申请,报校基金会审核。

第二*条 基金终止前,必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理,由该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提出意见,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剩余财产必须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也可纳入校基金会发展基金由校基金会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章 捐赠鸣谢

第三十条 校基金会向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

第三十一条 所有捐资单位及捐资人的捐赠信息,均将备案存档,并定期发布在校基金会网站及校基金会有关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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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第三十二条 校基金会视情况以命名、铭记、颁发奖项等各种方式向捐赠单位或个人表示鸣谢。 第三十三条 校基金会向连续捐赠奖励金、助学金满十周年的单位或个人颁发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树人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擅自以同济大学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同济大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2013年5月18日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活动,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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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严谨、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布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本办法的管理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所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五条基金会建立健全基金信息公开和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基金会对下列信息将主动公开:

1、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2、基金会联系方式;

3、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4、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5、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收入与支出情况;

6、重大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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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已完成的捐赠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新闻。

权利人未向基金会提出不*息要求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对下列信息将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的;

3、属于个人隐私的;

4、阶段*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洽谈信息等;

5、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前款第(2)项、第(3)项所列的信息,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 基金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上海市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上海市民政局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九条 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条 基金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种类、概况、负责人情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公开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基金会官方网站,并在官方网站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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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十二条 在同济大学各宣传平台、上海市民政局指定的媒体以及其他主流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上公开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和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理事会)协同建立捐赠人对捐赠到款情况及评估效果查询的有效反馈渠道。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基金会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提出信息公开建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六条 根据公开管理办法,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秘书长负责各类信息的审核及信息公开建议的审批,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条 基金会将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上海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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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同济大学教席基金捐赠与管理办法

( 试 行 )

2008年3月10日

为了提高同济大学的教学科研能力,改善学科带头人、杰出学者的研究条件,推动科学研究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稳定教学科研队伍,培养学科梯队和顶尖人才,经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筹备,现决定在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下设立同济大学教席基金,特制定有关捐赠与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 基金的来源

1、本基金的资金来源为社会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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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接受捐赠管理制度

xxxxxxxxx*医院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资金财产的管理,维护社会捐赠资助资金财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使用捐赠资助财产,维护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从源头上防范医疗卫生机构的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方)自愿无偿向我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包括国内外企业、协会、学会等赠送现金、*品、医用耗材、医疗仪器设备,资助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等学术活动。

二、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捐赠资助要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医院利益相统一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医院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由财务科和物资部门统一管理。各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财产

的,应当事先报告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将捐赠资助财产纳入财务科和物资部门统一管理。

四、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五、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院办会同财务科及相关科室组成捐赠资助审核组,对捐赠资助方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附件1),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并报院领导班子集体审核同意。

六、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现金和物资,应当与捐赠资助方签订书面协议(附件2),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捐赠物资资助方提供有效凭证的,可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实际价值;捐赠资助方未提供有效凭证的,可参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估价,经捐赠资助方同意,单位领导批准后作为实际价值。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等学术活动,应当填写<社会捐赠资助学术活动登记表>(附件3),经单位领导集体批准后实施。

捐赠资助方应当依法履行协议,按照协议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财务科登记建账,任何科室不得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

七、医院接受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医院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加强对受赠资产的管理。接受的捐赠资助资产管理应与医院国有资产管理相结合。财务科建立捐赠财产备查账,及时登记捐赠财产的取得、验收、分配、发放、领用等情况,做到账目清楚,及时准确,手续齐备,记录完整,账实相符。

八、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向捐赠资助方出具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的*或*。

九、医院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或者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

接受境外捐赠资助财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

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捐赠资助。

十、医院必须尊重捐赠资助方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业务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方同意。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和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业务活动。接受捐赠资助财产应结合医院的发展需要,充分整合资源,切实发挥受赠资产的最大使用

效益;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津贴及其它个人支出。

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单位经费结余管理。

十一、对受赠资金的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的捐赠资助资产使用管理应及时向职工和社会定期公示。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xxxxxxxx*医院 二0一四年六月

附件1:<社会捐赠资助申报审批表>

附件2:<社会捐赠资助协议书>

附件3:<社会捐赠资助学术活动登记表>

附件1

社会捐赠资助申报审批表

附件2

社会捐赠资助协议书

社会捐赠资助方(单位):

受赠受助单位:xxxxxx*医院

为了维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以下协议:

一、为了支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社会捐赠资助方自愿无偿向大邑县第二*医院提供支持和帮助,捐赠资助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如下。

二、捐赠资助方于 年 月 日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xxxxx*医院财务科。

三、社会捐赠资助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应具有该产品完备的产品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经相关职能部门校验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四、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向捐赠资助方出具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的*或*。

五、社会捐赠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业务活动。

六、医院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人的同意。

七、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重大支出项目集体讨论决定。使用科室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办理出库手续。

八、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他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

九、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转赠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于确不易储存、运输或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书面同意后方进行处置。

十、捐赠资助终止后,项目联系人应及时主动向捐赠资助方反馈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成果。对于捐赠资助方的查询,应当如实答复。

十一、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的资金结余,或者受捐个人因长期因病、因故、出国等原因无法使用该项捐赠款,纳入财务科经费结余管理。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十二、医院要建立和完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档案制度,对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档案管理。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反映。

十三、医院要把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列为院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开,接受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附件3

社会捐赠资助学术活动登记表

第3篇:学校管理制度

[篇一:中小学校园管理制度]

一、校园规划完整,布局合理,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相对*。校园力求做到净化、绿化、美化。

二、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教学、办公、生活、运动场所的卫生管理责任到班、到人,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校园大环境整洁有序,无乱堆、乱放、乱建现象。校内排水通畅,道路平整。车辆停放整齐,地面无杂物,墙面无污损,无卫生死角。教室、办公室、实验室、餐厅、运动馆所窗明几净,空气流通,物件安置有序。厕所设施齐全,清洁卫生,无乱涂乱写,无污水杂物。

三、搞好校园绿化、美化。种好、管好树木花草,适当建设校园小景区,力求简洁、实用,做到“上有大树遮荫,下有绿草铺地,间有鲜花点缀”。花草树木无践踏、攀摘现象。绿化、美化要与建筑的总体布局相适应,校园绿化覆盖率要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校园环境的布置高雅大方,体现教育特*;校门端庄,校牌得体,校训上墙。按规定悬挂、张贴中华*共和国国旗和地图、名人画像、名言警句、师生书画作品;校园内要张贴<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黑板报、公示栏、宣传橱窗及时更新,内容健康;大力推广普通话,布告、通知等用字、用语规范。搞好图书阅览室、团队活动室和教育展览室建设。常组织开展有益的、健康向上的团队活动,不搞封建迷信和宗教活动,严禁*、凶杀、*情、恐怖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在学校中传播。

五、净化校园周边环境。杜绝学校周围有毒、有害和污染(包括噪声)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校园内无高压线穿过,校园外不靠近河流、水库及山体坍塌、滑坡等危险地段,学校周边无电子游戏机营业点、歌舞厅等营业**所,200米内无网吧。

六、建立安全防范制度。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在教学活动和交通、饮食,取暖、用电以及体育、劳动、集体活动等方面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学校的财务、档案、食堂、宿舍、专用教室和传达等部门、场所指定人员负责,实行岗位责任制。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护校。

七、校内商店具有经营许可证,不强迫学生消费,不出售无保质期和过期的食品。

[篇二:淄博市中小学校舍管理制度]

一、学校校舍(含附属设施,下同)的建设符合学校的长期规划,满足学校发展的需要,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有投资计划和资金筹措方案,按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新建校舍要专人负责,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竣工后须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才可使用。建立校舍资料档案,做到产权归属清楚,产籍资料完整,全面准确地反映校舍的变化情况。

二、学校严格按照校舍设计的功能,确定用途、荷载和使用年限。学校校舍未经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随意改变校舍的使用功能,不得随意拆建、改建,不得违章搭建建筑(构筑)物,也不得将校舍出借、出租给外单位或个人长期(半年以上)使用。

三、学校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部分拆除),须由学校提出意见并筹备好资金,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由设计单位搞好施工图纸,通过合法程序向社会公开招标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四、重视校舍安全。对建设年代久远、结构质量低、抵抗自然灾害能力差,地处山坡边、水岸边,抗震设防地区的混合结构、石结构的校舍,要定期组织检查,并聘请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出现问题的校舍做出鉴定。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及时发出危险校舍通知书。属d级危房的要立即封闭停用,并限期拆除,及时改造。属b、c级危房的,要及时加固、维修或改建。

五、建立自然灾害预防制度,制定防险救灾应急预案,切实做好防洪、防风、防爆、防雷、防毒等安全防范工作。教育师生提高安全意识,维护好校舍。发生灾害*天气时,要加强值班巡查,发现校舍损坏和险情时,要做力所能及的维护、加固。

六、加强校舍的维护管理。校舍的走道、楼梯和主要出入口不得堆放杂物,不得堵塞紧急疏散通道,不得在疏散通道加门、上锁。经常检查和维护学校的排水系统、供电线路及消防器材等设施。各类建筑物的竖向排水、屋面和地面排水应保持通畅,发现破损,要及时修补。对老化的供电线路,必须及时更换。要保证校园内消防器材的可靠使用。

[篇三:中小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一、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秩序,按组入座,不许喧哗,不得擅自动桌上的仪器。

二、实验前,学生必须明确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和仪器的使用方法,根据实验教师开出的仪器清单,检查实验用的仪器是否齐全,如发现仪器、用品破损或遗漏应立即报老师处理。

三、实验时,学生应在老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作规程和实验步骤进行,要仔细观察实验现象,如实记录实验数据。实验过程如仪器发生故障,应立即报告老师,听候处理。

四、爱护仪器,节约水、电和*品。实验时应注意人身安全,*作带电仪器及使用有毒有腐蚀**品时,应严格遵守*作规程,防止触电、中毒、受伤 等事故发生。凡违犯*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者,应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确属正常损坏,经老师核实,予以报损。

五、实验完毕,要关闭电源、水源,拆开实验装置,将所有仪器擦试(或洗涤)干净,并清点整理好,放在规定的位置上。不得将实验室的任何物品带出室外。

六、实验废液应在实验结束后收集并进行委托处理,经处理后方可排放。排放应达到国家废水综合排放水质标准。

七、各室应备有效的消防措施。每个化学实验室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和急救箱。灭火器及急救箱中的*品应注意及时更换。

八、学校应设专职实验教师,并由其对上级调拨或学校自购的教学仪器(含标本、模型、*品、挂图等,下同)进行验收入库、做帐。做到实验室有明细帐、实验教研组和学校总务处有总帐,达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做实验所需教学仪器,必须提前通知实验教师做好准备。要及时办理借用、归还手续。实验教师验收归还仪器时,发现遗失或损坏,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报损或赔偿)。学期结束,实验教师必须认真进行一次教学仪器清查盘点工作,并向学校报告盘点结果。对需要维修、保养的仪器、器材应采取措施及时维修保养。

九、仪器应有专室存放,并科学地摆放在仪器橱中,做到陈列整齐、取用方便、科学合理。橱外应标明仪器类别、编号、名称和数量。组合仪器要单箱保管,以防配件散失。化学*品应和其它仪器分室保管。剧毒及危险*品应按不同*能进行专门管理,妥善放在专库、专柜中,实行双人双锁保管,严格领用登记手续,严格控制发放量,剩余部分应及时收回。仪器储藏做到“十防”。

十、教学仪器仅供本校教学使用,一般不得借与外单位和非教学单位使用。特殊情况,须经校长批准方可借出,归还时如发现损坏,应视具体情况照价赔偿。

十一、实验室要建立技术档案。对各种技术文件,如实验室*作规程、产品说明、线路、图纸、化学*、技术标准等要分类编号,妥善保存。

十二、实验室、仪器储藏室严禁进行其它活动,严禁存放私人物品。

[篇四:中小学图书馆、阅览室管理制度]

一、图书馆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图书馆(室)要依照<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要求建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进行科学规范化管理。

二、图书馆(室)内藏书应包含各类图书、报刊和供教师使用的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和应用型书籍,但要以学生用书为主。图书采购要遵循*思想原则,有目的、计划原则,勤俭科学*原则,选择*思想*强、对学生有教育教学意义、培养学生能力、提高学生素质、拓宽学生知识、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图书。

三、各类书刊均要建立总括目录和个别登录两种账目,新购进的图书应由图书管理人员验收、学校领导人审批后才能办理报销手续。图书出库时应由管理人员填写出库单,标明书名、册数、单价、金额,经领导审批后方能办理出库手续。有保存价值的报纸和期刊要按年度装订成册。

四、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书刊分类。目录设置以卡片目录为主,中学应设书名目录和分类目录,小学设书名目录,规模较小的且采用了半开架借书方式的学校,可不采用卡片目录;条件较好、规模较大学校应进行计算机管理。图书、期刊应每学年清理一次,及时做好报损、报废和增添登记,做到书卡相符。

五、要按照<图书借还规定>组织书刊借阅。要及时办理新生<借书证>和换证;要按规则凭证借阅书刊;借书时要求借阅者当面检查,如发现污损、缺面等情况,要加记*。

六、要按照<阅览规则>组织读者阅览。阅览室里所有资料只能在室内查阅,不许外带和外借;在室内阅读只能带笔记本;各种报刊杂志阅后要放回原处;要保持室内的清洁、明亮、安静、室内不准吸烟、随地吐痰、乱丢乱扔杂物。

七、要严格执行<书刊赔偿规定>。一般书刊按现价2倍赔偿;珍贵书刊按35倍赔款;多卷书遗失一册或数册者按全套现价以上规定赔偿。对损坏程度轻微但不影响内容完整可续借的,酌情赔偿。

八、图书馆(室)要设专人管理,要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橱窗等向读者介绍新书和有关图书知识;学校应通过开展读书活动、开办讲座等方式鼓励学生读书、读好书。师生借阅图书流通量不低于藏书的2/3、

九、做好图书馆的防火、防盗、防光、防虫工作。图书馆(室)内禁止吸烟,配备必要的供水管道、灭火设备及防火、防盗*系统;避免藏书受阳光直射,窗户上安装好窗帘,控制荧光灯数量,珍贵图书应采用封闭式书架;图书馆(室)应防止昆虫飞入,藏书入库前要作消毒处理,图书馆(室)要定期做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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